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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珠被釋放後與父親擁抱在一起。 |
地處海南島鶯歌海的樂東縣,2009年6月12日晚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案。19歲少女阿珠(化名)因入室搶了40元並將老人推倒,一審判處她有期徒刑十年,然而就在阿珠入獄一年後,由於她行為怪異,最終,進行了司法鑒定。依據2010年11月16日生成的司法鑒定結果,阿珠被認定為精神疾病患者,無刑事責任能力和服刑能力。
2011年6月15日,樂東縣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在阿珠服刑的海南省瓊山監獄內對此案重新作出再審判決。樂東縣法院再審後認定,原審認定阿珠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予維持;但判決阿珠有期徒刑十年,屬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糾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入室搶走40元一審判刑整十年
2009年6月12日晚9時30分,年僅19歲的阿珠在樂東鶯歌海鎮海新街東二巷閑逛。阿珠發現,鄰居陳阿公正坐在自家門前臺上乘涼,老伴王阿婆躺在客廳裡。阿珠便從陳阿公身後溜過,跑進王阿婆休息的客廳。
進入客廳後,阿珠看見客廳右側床鋪上有一條長褲,她想都沒想便抓起長褲找錢物。就在這時在屋外乘涼的陳阿公發現了阿珠,隨即衝進客廳與阿珠爭搶褲子。爭搶中,陳珠用手抓傷陳阿公的左手背及中指,並將陳阿公推倒在地。隨後,阿珠從阿公的長褲口袋裡翻
到黑色布袋裝著的40元錢,拿著錢逃離現場。
案發後,樂東縣公安機關針對陳阿公的傷勢進行鑒定,結果為陳阿公傷勢不構成輕微傷。
案件很快偵查終結,經樂東縣檢察院審查,向樂東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阿珠入室采用暴力,當場劫走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檢察機關指控阿珠犯搶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樂東縣法院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入室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以阿珠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阿珠獄中顯怪異司法鑒定道實情
“孩子父母以為搶了40元,抓進去關幾天就放出了。”阿珠的表叔何先生說,沒想到她被判了十年。當阿珠父母收到一審判決書時,一下蒙了。由於家裡人不懂法,最終導致超過上訴時效,無法上訴。這就意味著,一審判決成為終審判決。阿珠十年的有期徒刑生效了。
阿珠服刑期間,監獄方面告知其家長,阿珠表現異常,在監獄裡經常打人。不僅如此,阿珠還經常無故傻笑,自言自語。鑒於上述情況,監獄工作人員與阿珠的父親溝通後,將阿珠送往海南省安寧醫院進行診斷。經診斷,阿珠確實患有精神疾病。
拿到診斷書後,阿珠家人向樂東縣法院提出申訴。2010年5月25日,樂東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聽證,阿珠父母在庭上出具了阿珠有精神疾病的相關證據,法院要求阿珠父母提供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針對此情況,阿珠的家人提出鑒定申請,最終由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委托海南省安寧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予以鑒定。
法院重審糾錯案 不負刑責被釋放
2010年11月16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就阿珠的病情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這份意見書認定:阿珠作案時患有精神發育遲滯(輕度)和精神分裂癥,對案件無刑事責任能力,阿珠目前有精神發育遲滯(輕度)和精神分裂癥,無服刑能力。
阿珠的家人便以上述司法鑒定書作為新證據,向法院提出申訴,認為阿珠作案時有精神疾病,法院量刑畸重,請求對此案進行再審。對此,樂東縣法院2011年1月作出決定書,認定申訴理由成立,符合法定再審條件。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針對此案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執行。
2011年6月16日下午,樂東縣法院在阿珠服刑的瓊山監獄內對此案重新作出判決。判決指出,原審認定阿珠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於法有據,應予維持;但判處阿珠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屬量刑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糾正。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本案司法鑒定結果表明,阿珠作案時患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故依上述法律規定阿珠不負刑事責任。
樂東縣法院綜合全案情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判決:一、撤銷該案(2009)樂刑初字第150號刑事判決;二是原審被告人阿珠不負刑事責任。樂東縣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審宣判後,阿珠當日即被釋放。阿珠的刑期是從2009年6月23日起算起,差幾天便滿兩年了。
一審錯判不予賠 二審定案還公道
從監獄出來,阿珠顯得很高興。“女兒在監獄裡呆了2年,應該能獲得一些賠償。”她的父親老何決定為女兒維權。
2011年7月6日,阿珠以樂東法院原審判決錯誤為由,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然而樂東縣法院於2011年9月5日作出《不予賠償通知書》,決定對阿珠的申請不予賠償。
收到通知書後,老何下定決心要為女兒討個公道。於是便帶女兒趕到儋州向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提出申請。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賠償申請人阿珠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經再審改判不負刑事責任,且判決生效後就已實際執行刑期632天。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規定,樂東縣法院應為賠償義務機關,對阿珠人身損害予以賠償。
2011年12月17日,海南省第二中級法院作出決定:1.撤銷樂東縣法院不予賠償的決定;2.樂東縣法院賠償阿珠被侵犯人身自由632天的國家賠償金,共計人民幣8.9萬餘元;3.樂東縣法院支付阿珠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