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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由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朱某、馬某和劉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經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處被告朱某、馬某、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其進入夜總會、酒吧、迪廳等娛樂場所。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頒佈實施以來,濱海新區院對被告人適用“禁止令”建議被法院判決採納的首例案件。
案件發生於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晚,被告人朱某、馬某和劉某三人與朋友周某、張某酒後在開發區某夜總會飲酒、娛樂。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馬某和劉某三人醉酒後肆意滋事,將房間內的液晶電視機、電腦顯示器、無線麥克風、茶几、酒杯等物品任意損毀。期間,被告人朱某還肆意掌摑服務人員耳光。案件審理期間,朱某、馬某和劉某能如實坦白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濱海新區人民檢察院遂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同時爲防止被告人再次危害社會,確保執行效果,建議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關於‘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定及兩高兩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禁止三名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夜總會、酒吧等娛樂場所”,該建議被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依法採納。(通訊員張寧崔笑飛曹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