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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子爲圖財連續數次爬陽臺入室盜竊,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男,20歲,本市人,在某學校食堂打工,一次偶然的機會認識了李某某、張某二人(另案處理)。由於三人都沒有穩定生活來源,想快速賺錢又不願付出辛苦勞動,遂萌生了爬陽臺入室行竊的念頭。
2011年5月12日凌晨1時,王某三人攜帶改錐、鉗子、榔頭等工具來到天津河東區某小區,爬上四樓一戶人家,撬開陽臺窗戶進入屋內,盜走1600元現金、一部手提電腦和兩部手機。第一次行竊輕易得手,讓王某等人越發膽大,其後直至2011年7月間,王某三人以同樣手段又相繼盜竊5起,竊得手機、電腦、香菸、數碼相機及現金等總計6000餘元的財物。
後經受害人報案,警方於2011年9月9日將王某抓獲,日前,天津河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王某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通訊員劉鈺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