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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天津市工商局瞭解到,日前工商武清分局查處一起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10000元的行政處罰。這是本市工商部門自3月底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以來查處的首例案件。
天津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在銷售其開發的商品房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但在該文本附件六“補充協議”第一條中加上了“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的條款。此類聲明屬於免除經營者責任的不平等格式條款,違反《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在第三條中增加了免責依據“ A、出賣人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引起逾期交付;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引起逾期交付; C、在出賣人正常提交申請的情況下政府審批遲延”。該條款對“不可抗力”作任意擴大解釋,擴大了經營者的免責範圍,減除已方其應承擔的責任,違反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剝奪了他人的法定權利;在第八條中增加了“由於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政府行政命令發生變化直接導致的房屋設計變更,屬於不可抗力。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該條款剝奪了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免除了出賣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不經協商,擅自變更原設計,剝奪他人法定權利的行爲,違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
至案發時使用該合同文本,已銷售出200套商品房,面積17585平米,金額9671萬元,每平米銷售均價5500元。由於房地產市場不景氣,爲了資金回籠,是以成本價銷售的,沒有違法所得。(記者晁丹 通訊員王毅鵬 袁弘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