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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母親再婚,女兒為改善母親居住條件貸款買了一處房子。購房時,繼父出資11萬元並協議約定分七年還清。女兒就此認定,此筆款項是借款。後來,房價上漲,繼父認為11萬元並非借款而是購房款,房屋應當有其份額,糾紛就此產生。
案件回放
女兒購房繼父出資 房價上漲引發糾紛
繼父出資11萬元
協議分7年還清
2004年3月,市民吳某的母親與男子張某再婚。吳某為改善母親居住條件,在河東區按揭貸款買了一套80平方米的私產房,產權登記在吳某名下。
由於購房時經濟困難,吳某向繼父張某借款11萬元。張某為保障自己的權益,親筆書寫了“住房協議書”,約定該處房屋以吳某名義購買,其中吳某出資7萬元,吳某母親出資10萬元,張某出資11萬元。經商定吳某以每年償還1.5萬元的方式在7年內清償張某全部款項,同時房屋產權歸吳某所有;吳某自願將此房提供給張某以及其母親婚後長期居住;今後如吳某母親與張某婚姻關系結束,吳某應還清張某全部借款,同時收回房屋使用權。隨後,張某又親筆書寫了借款憑證,再次對借款事實予以明確。協議簽訂後,吳某按期履行了義務,每年給付張某1.5萬元。
離婚後繼父變卦
拒絕搬離要分房
2009年房價上漲,張某提出自己出資的11萬元屬於共同購房款,因此應對所購房屋享有39.3﹪的份額,並要求分割增值部分,這使原本感情基礎並不牢靠的夫妻關系進一步陷入危機。
2011年6月,河東區人民法院判決吳某的母親與張某離婚。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明確表示,張某如認為所住房屋有其份額可另案解決,但張某當時並未主張。離婚判決生效後,吳某告知張某,剩餘借款在其騰房時一並歸還,但張某對此不予理會。
出於無奈,吳某起訴要求張某騰房。審理此案時,法院再次明釋張某,如認為居住房屋有其份額可另案解決,而張某依舊未主張相關權利。法院作出騰房判決後,張某纔以自己享有該房屋39.3﹪的份額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為訴爭房屋的共有人,並享有39.3﹪的房屋份額。最終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張某出資的11萬元屬於借款性質,一審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三大證據可以證明
繼父出資非購房款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吳某購房時張某出資的11萬究竟是屬於借款還是共同購房款。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鄭曉雲律師認為,應屬於借款而非共同購房款,只有在張某出資11萬是共同購房款的情況下其纔有可能成為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如果僅僅是借款則其無權對訴爭房屋提出共有的主張。
首先,按照住房協議約定,吳某自願將訴爭房屋提供給其母親及張某婚後長期居住,同時約定,如果二人離婚,則吳某在還清張某的全部借款後收回房屋使用權。依此,如果購房時張某出資本意是共同購房,那其享有的應該是部分所有權而非居住權,由此可知,張某在購房時出資11萬元並不是共同購房的款項。
其次,按照住房協議中的表述,吳某以每年償還張某1.5萬元的方式在7年內還清張某全部款項,同時結合張某書寫的借款憑證可以證實,張某的11萬元屬於借款。
最後,如果當時張某的本意是共同出資購房,則不會在協議中約定吳某需分期將其出資的11萬元償還,因為,日常生活中如果雙方投資購房,那麼只有在房屋再次出售時纔會分割投資本金以及利潤,所以張某認為自己出資的11萬元屬於共同購房款有悖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