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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趙某死後留下一套房,妻子、兒女和老母親成為同一順序繼承人,然而遺產還沒分完,老母親又病故了,於是,趙某的4個同胞兄弟姐妹及一個侄子也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糾紛。
2003年,市民趙某因病去世,趙某的父親和一個兄弟早在十幾年前已相繼離世,老母親李某後於2005年病故。趙某名下有套不到50平方米的私產偏單住房(現估價60餘萬元),位於紅橋區。趙某和妻子徐某一直居住在該房,生有一子趙小楠、一女趙小妮。因遺產分割問題協商未果,趙小楠以母親徐某和妹妹趙小妮為被告訴至法院。由於趙某去世時,其母親李某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仍然在世的4個同胞兄弟姐妹主張“轉繼承”,1個侄子(已死兄弟之子)主張“代位繼承”,都作為本案原告而卷入這場遺產繼承糾紛。
庭審中,除了趙某的一個姐妹表示放棄繼承,其他5名原告都要求依法繼承房產。兩名被告辯稱,訴爭房是趙某與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徐某也已70多歲了,現仍在該房居住,沒有錢給各原告,認為目前不宜分割,既然原告起訴了,也服從法院判決。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房為趙某與徐某共同財產,徐某享有50%份額。剩餘50%份額為趙某合法遺產,其生前未留遺囑,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趙某的兒子、女兒、妻子、母親,各繼承50%份額25%即12.5%。趙某之母李某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生前未作出放棄繼承意思表示,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李某的合法繼承人,李某所生子女6人中,1人放棄繼承、2人先於李某死亡,剩下3人各繼承李某12.5%份額的33.33%,即4.1667%。
因李某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份額發生“轉繼承”,關於趙某的侄子主張在“轉繼承”中進行“代位繼承”,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鑒於徐某系被繼承人配偶,享有62.5%的房產份額,且一直實際居住在該房,故訴爭房屋宜歸徐某所有,對其他繼承人分別進行貨幣補償。
一審判決,訴爭房歸徐某繼承所有,徐某一次性給付一子一女各7.5萬餘元,給付趙某的3個兄弟姐妹各2.5萬餘元,駁回趙某侄子的訴請。
(文中人均系化名)
名詞解釋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 (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