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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年過花甲的市民孫女士購買空調後,發現商品質量有問題,於是找商場退貨,期間與商場工作人員發生爭執。第二天,孫女士因心腦血管疾病到醫院治療,她認爲自己的病是商場拖延退貨給氣的,於是起訴到法院,向商場提出索賠,請求法院判令商場賠償自己醫療費1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
原審法院認爲,原告孫女士在商場購買空調,如發現質量確實有問題,應採取友好協商的態度,向對方提出退、換貨等主張。在商場不同意的情況下,可採取法律途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不應當遇事不冷靜,致自身情緒失控。尤其原告明知自己年過花甲,身體素質無法與一般成年人相比,更應當遇事謹慎處之。本案查明的事實無法證明原告的損失由被告商場造成,故被告商場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現被告商場考慮原告年齡較大,同意給予其1000元幫助金,法院照準。
一審宣判後,原告孫女士不服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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