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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日前從天津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爲強化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保障廣大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近日下發通知,完善我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充分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在促進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中的“槓桿”作用。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內容:一是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考覈力度,重點督促用人單位做好日常安全生產防護,加強工傷預防。新政策規定,在考覈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情況(即支繳率)的基礎上,將工傷發生率、因工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職業健康檢查等因素納入用人單位費率浮動考覈指標。對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未達標、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因工死亡2人以上、一次重傷3人以上的,規定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二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用人單位發生重大工傷傷亡事故、惡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爲的,打破現行一年一浮動的費率調整週期限制,將自被查實的次季度首月起,費率即時上浮到本行業最高費率水平,且一年之內不得下浮。
三是加大對工傷發生率較高單位費率調整力度。對工傷發生率高於全市平均工傷發生率3倍以上的用人單位,要加大其費率上浮調整力度。對連續兩年工傷保險支繳率均高於300%的用人單位,其下一年度費率調整,將參照其行業分類中上一風險較大行業類別費率進行上浮。即二類工傷風險行業的用人單位,符合設定條件的,適用三類工傷風險行業費率標準。四是明確費率浮動責任主體。新政策規定,對具有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職工,由工傷發生時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職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包括退休)後被診斷、鑑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新政策在注重使用費率這一經濟“槓桿”調整的同時,特別注意客觀區別用人單位責任,明確對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形不計入單位浮動費率考覈範圍。據介紹,工傷保險制度的實施使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由統籌基金共濟負擔,有效化解了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成爲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有效的避險保障機制。目前本市工傷保險繳費由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繳費。繳費比例根據用人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程度劃分爲三個風險行業類別,基準費率分別爲工資總額的0.5%、1%、2%。同時,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在基準費率基礎上對二類、三類風險行業用人單位實行浮動費率,對工傷事故多發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較多的用人單位適當提高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反之,對安全生產做得較好,多年不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適當降低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目的是利用經濟手段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安全安全生產,主動避免或減少工傷事故發生。(通訊員任保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