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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彭女士最近有點煩,私家車在26日的津城暴雨中發動機進水,修理要花2萬多元,而保險公司又不賠付,理由是該車雖上了全險但沒上進水險。
市民
發動機進水保險公司不賠
昨天,彭女士向記者講述了當天的經過。“那天早上,我往衛國道開,一開始水剛到腳踝處,越往前開越深,但我已沒法往後退了,後來水到了膝蓋深,幾乎沒過了車門。我駕車衝到一個地勢高沒水的地方,等了差不多5分鐘想觀察一下車有沒有問題,結果車熄火了。”彭女士打了救援電話,對方派拖車將車拖到4S店。修車師傅說發動機可能進水了,要換至少要花2萬多元。報保險後,保險公司稱不負責理賠,理由是雖然此車上了全險但沒上進水險。彭女士感覺奇怪:“全險不包括進水險嗎?”記者昨天隨機採訪了幾位市民發現,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
業內人士
風險過大一般列爲附加險
昨天,記者對部分保險公司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查。其中一家保險公司的“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條款中規定:“雷擊、暴風、暴雨等原因造成的車輛損失,保險公司按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而在“責任免除”條款中又規定:“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法律界人士認爲這兩則條款相互矛盾,有保險公司迴避責任之嫌。同樣還是這家保險公司的附加險中,有一個“發動機特別損失險”,其中明確將“保險車輛在積水路面涉水行駛或被水淹後致使發動機損壞”列爲“因下列原因造成發動機直接損毀,保險人按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處理方式進行賠償”的原因之一。
對此,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保險從業人員解釋爲,發動機是汽車的主要零部件,造價高昂,而目前我國的保險額普遍偏低,加之保險行業競爭激烈,提高價格不大可能,在此現狀下,保險公司再負責發動機進水險的話風險過大,因此將其列爲附加險。
律師
這類案子多從證據上下手
如果車主就此打官司結果怎樣?昨天,記者就此詢問了本市多名有保險官司經驗的律師,均表示“不看好”。一位律師認爲,目前的發動機進水案例,“應該多從證據方面做文章,因爲按照《保險法》,保險公司對於自己的保險合同應予明示,也就是說,僅在免責條款中聲明免責還不行,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已經明示。”正是因爲保險公司沒有“明示”,此前在天津市仲裁委曾裁決一家保險公司賠償車主因發動機進水而造成的損失。這也是一個“打證據而打贏”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