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在永州案中,雖然侵犯幼女的罪犯受到了刑事追究,但“暗箱”並沒有打開,那始終影響着案件走向的神祕力量還沒有被揭露,涉嫌瀆職的民警沒有受到嚴肅處理,涉嫌製造僞證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人還逍遙法外,那些消極懈怠的司法人員也未受到追究。
多年前轟動一時的湖南省永州市11歲幼女被逼賣淫案,因受害者的母親唐慧被處勞教一年半,再次引爆了社會關注。連日來,有關此事的輿情不斷出現新進展。先是辯護律師在微博上披露唐慧被勞教的遭遇,引發了網民的強烈抨擊。8月5日夜間,《人民日報》官方微博把永州這一事件與“民族復興指數”聯繫起來並做出評論,稱一個國家的強大“更應包含百姓的權利與尊嚴、社會的公平與正義”。8月6日,人民網又獨家披露,湖南省政法委已經成立調查組赴永州調查該案的辦理情況,調查組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現有錯,將堅決予以糾正,如有違法違紀行爲,將依法做出嚴肅處理(相關報道見B2版)。
發生於2006年的永州幼女被強姦並被迫賣淫案,案情本身並不複雜,但該案的偵辦與審判過程以及所導致的後果,卻讓很多人感到意外。在長達6年時間裏,案件經過了審判、上訴、發回重審、重審、終審等多個司法程序,7名犯罪嫌疑人被分別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等。但是,這樣的結果並沒有讓當事人感到滿意。受害者的母親通過各種方式不斷上訪,最終被有關部門處以勞動教養的處罰。
兩個死刑、四個無期,這樣的刑事處罰不可謂不嚴厲。永州市和湖南省兩級人民法院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對一起引起社會公憤的案件進行審慎判決,其本身並無太多可以指摘的地方。更需指出的是,法庭在多次審判的過程中排除外界干擾,對主要被告人在關押期間的“立功”情節未予採信,從而避免了錯判的發生,這樣的做法在現實語境下尤顯難能可貴。應該說,案件的審理並未出現明顯瑕疵,主要犯罪嫌疑人也受到了罪刑相適應的懲罰。既然如此,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怨憤爲何沒有得到平息?公衆又爲何沒有體會到正義得以實現的欣慰呢?箇中原因,實在值得仔細思量。
永州案讓受害者家庭遭受精神重創,並不僅僅在於犯罪分子實施人身侵犯行爲的殘酷與不人道,也不僅僅在於庭審過程的漫長與艱難。通過多家媒體的報道不難發現,永州案在“走上正軌”乃至得出結論的整個過程中,始終都伴隨“次生傷害”的現象。唐慧在找到女兒的蹤跡後向公安機關報案,辦案民警竟然未採取任何解救措施就離開了現場。對這種令人髮指的惡性案件,公安部門竟然是在唐慧“以死相逼”之下才勉強予以立案。如果不是省市兩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做出批示,案件的偵破還不知要拖到什麼時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唐慧在雪地裏跪了18個小時,才爭取到更換一名公訴人。隨後,監所個別民警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的“立功”證明,又險些將案件審理引入歧途。而所有這些匪夷所思現象,都暴露出法外因素對案件偵辦審理的曖昧影響。也正是這些來自司法體系的“次生傷害”,讓受害者及其家人陷入心力交瘁的境地,並進而懷疑司法結論的公正性。
永州案暴露出的另一個嚴峻問題,是惡性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庭難以得到必要的心理干預和社會救助,從而引發出新的社會難題。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她在長達三個月的時間裏遭受了慘無人道的身心摧殘,但案發後卻未得到及時的心理治療。唐慧因爲對案件走向缺乏信心,以及對審判結果不滿而多次上訪,她跪遍了所有能跪的場所,其結果不但沒有獲得同情,反而遭到了勞動教養的處罰。如果當地有關部門能夠表現出適當的人道情懷,如果社會組織能夠給予受害者足夠的關愛,如果他們的不幸能夠通過外界干預得以減輕,唐慧或許不至於始終執拗於案件的審判結果,永州市有關部門也就不至於打出最壞的那張牌,永州案中案也就不會引發如此普遍的憤怒。
“正義不僅應當被實現,還應該以看得見的方式被實現”。在永州案中,雖然侵犯幼女的罪犯受到了刑事追究,但“暗箱”並沒有打開,那始終影響着案件走向的神祕力量還沒有被揭露,涉嫌瀆職的民警沒有受到嚴肅處理,涉嫌製造僞證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人還逍遙法外,那些消極懈怠的司法人員也未受到追究。而唐慧被勞教,則再次削弱了原本殘缺的正義。對這一結果進行必要的徹查,對勞教唐慧的行政行爲做出糾正,恐怕是“法治湖南”繞不開的一個課題。(蔡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