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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年2月10日21時20分許,王某某駕車沿寶坻區南關大街由南向北行至“上島咖啡”門口處,將一名步行男子撞倒,致其當場死亡。公安寶坻分局交警支隊認定王某某負全部責任。由於被害人身上無任何可探明身份的線索,交警部門在媒體發出公告,通知被害人親屬來認領屍體並處理賠償事宜,但始終無人認領。隨後,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寶坻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由於被害人身份不明,無人代其主張權利,因此民事賠償無法進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和親友能擔任監護人的,將由未成年人父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當地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民政部門是負責處理社會救助事務的職能部門,應由其代被害人主張權利。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爲,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寶坻區檢察院具有支持民政部門以“無名氏”監護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資格,但此規定又與其他司法解釋相沖突。
爲了使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檢察機關決定:一是從刑事和解入手,讓民政部門作爲“無名氏”被害人的權利主張人,不參加訴訟,只充當被害人賠償金的保管者;二是民政部門與肇事方簽訂民事和解協議,在得到賠償金後需開設獨立賬戶進行保管,公安部門對死者進行DNA取樣並保存;三是如果日後有死者家屬進行認領,由公安部門進行鑑定,如果無人認領,在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後,賠償金應上繳國庫。
此案在審查起訴前,王某某的親屬與區民政局簽訂了民事賠償協議,賠償款262501.5元已打入民政部門指定賬戶。王某某也因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而受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