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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邱凱推崇做研究型律師。無論是早期的刑事、民事案件代理,還是如今致力於一些比較重大的經濟糾紛或項目的法律代理,他始終認為,鑽研精神和研究能力應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邱凱說,做律師是自己年少時的夢想,當時有一部熱映的電影——《流浪者》,裡面的女主角就是一名律師,她美麗、善良,在法庭上義正辭嚴、反應敏捷,讓邱凱打心眼裡羡慕和崇拜。從此,邱凱知道了律師這個職業,並立志要成為一名律師。高考填報志願時,邱凱選擇了法律專業。1991年大學畢業後,他被分配到高校做老師,教了六年刑法學,在教書的同時做兼職律師。1997年,他正式辭職,做起了專職律師。
邱凱覺得,六年的教師生涯對他後來的律師職業幫助很大,不僅鞏固了理論基礎,更重要的是培養了他研究問題的習慣。邱凱認為,一個合格的律師應該符合三方面的標准:第一、要有研究能力。律師可以不是學者型的,但必須是研究型的,因為律師的素養之一就是要有鑽研精神。第二、要誠實。律師雖然可以在辦案過程中使用技巧和策略,但必須是誠實的,要服從道理、尊重事實和法律,遠離不擇手段和信口開河。第三、要有責任感和使命感。例如法院的生效判決就等於為社會確立了行為准則,律師或檢察官在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任何一個律師的執業行為都是社會性的,不能為了個案目的或個人目的而唯名利是圖。
初出茅廬,感受悲喜交加
邱凱至今記得他代理第一起案件時的情景。當時他剛畢業,是一名兼職律師。那是一起故意傷害案,有多名被告人,邱凱是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他接案後仔細研究了案情,認真尋找一切對被告人有利的“點”。由於那時還沒有普及電腦,邱凱手寫了認為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字跡工整、內容詳實。可是由於從未出過庭,開庭時又是第一個發言,邱凱在庭上表現得非常緊張。當時坐在審判席的書記員是邱凱的校友師弟,休庭後,他告訴邱凱,開庭前半段時間邱凱的聲音都是顫抖的,而且對被告人的提問也不到位,庭上表現得不太出色。後來,由邱凱辯護的被告人一審仍獲刑4年。被告人家屬上訴時沒有繼續聘請他擔任辯護人,邱凱也對自己的出師不利耿耿於懷,情緒低沈。兩年後,邱凱到當時的中級法院去辦事,一個法官叫了一聲他的名字,旁邊的女法官聽到立即問:“你叫邱凱?兩年前某某的故意傷害案就是你代理的吧?”隨後,法官告訴邱凱,那個案子上訴到中院後正是由她主審,她覺得邱凱的一審辯護意見寫得很有道理,於是采納了意見,為那名未成年被告人減刑兩年。這位法官的肯定給了邱凱極大的信心和鼓勵,讓他覺得自己得到了一份遲來的嘉獎。
在從事專職律師初期,邱凱還遇到了一件事,讓他感觸很深。一個客戶在案件了結後打電話向他借2000元錢,這在當時算是一筆大額款項了。出於對這個客戶的信任和尊重,邱凱爽快地把錢借給了他。可是,沒過兩天,這個客戶便給邱凱打來電話,誹謗邱凱在代理其案件中與法官有不正當行為,並以此為由拒絕還款。邱凱一時對這個客戶的舉動難以理解,後來經了解得知這個人吸毒,向邱凱借的錢應該是作為毒資了。邱凱說,這件事對他衝擊挺大的,當時一個案子的代理費纔幾百元,無故被人坑了這麼一大筆錢,令邱凱很懊惱,甚至開始懷疑自己的選擇。這時,一個朋友告訴邱凱:你選擇做律師,等於同時選擇了這個行業所連帶的一切,既包括好的也包括壞的,它們都是你選擇中的一部分,你都要去承受。
是挪用公款還是增值資產?
有一起挪用巨額國有資金的案件,在我國金融界產生了重大影響。邱凱是這起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人。該案的被告人系一家國有金融單位的領導,被檢察機關指控挪用公款約1億元,造成經濟損失7000多萬元。按照法律規定,若指控事實成立,被告人肯定會被處以無期徒刑。由於這起案件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而且涉案金額過高,作為辯護人,邱凱倍感壓力。
處理該案時,邱凱繼續發揮他的特長——研究。經過一番細致用功,他發現款項被使用的事實確實存在,但責任並不在被告人。事實是,被告人確實將巨額國有資金存入一個有業務關系的證券公司經營部用於購買國債,後來在未經被告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被該證券公司營業部的上級公司用於抵押回購,對此,被告人並不知情。後來,因上級主管單位對被告人所在單位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無法進入國債賬戶查詢而案發。
將事情的脈絡理清後,邱凱發現了兩個問題:第一,當時買國債是被告人正當的權限范圍。盡管後來國家明令禁止該類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經營,但邱凱通過查閱資料發現,事發當時國家不僅對此沒有明令禁止,反而鼓勵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各種嘗試。第二,後面的回購行為是其他人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並不知情。邱凱在激烈的質證和辯論過程中當庭指出這兩個關鍵問題後,檢察機關提出撤回起訴,隨後,檢察機關重新出具起訴書,去除了挪用公款罪名的指控。最後,法院只認定了被告人一個犯罪事實,即證券公司曾給他擔負了一筆1.5萬元的境外旅游費,法院據此判決被告人構成受賄罪,但免於刑事處罰。通過邱凱的努力,這位國有金融單位的領導不僅性命得以保全,而且還重獲了自由。邱凱辦案的細致嚴謹給主審法官留下了深刻印象。
結案半年後,這位主審法官給邱凱打了一通電話,就其當時正在辦理的一個經濟犯罪案件和邱凱探討業務上的問題,並征求邱凱的意見。雖然這只是一件小事,卻令邱凱十分高興,他認為這是法官對一個律師最高的褒獎。
十餘年堅持,討回一個公道
邱凱至今已從事律師業20年,隨著閱歷的增加,他對很多事情了然於胸,做起業務,耐心和韌勁也更強了。有一起案件,邱凱整整做了11年。案子涉及塘沽一棟大樓的建設。由於施工過程存在問題,樓體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為此與施工單位產生糾紛,施工單位隨後一紙訴狀將建設單位告上法庭,索要工程款。邱凱作為建設單位代理人介入案件時,此案已歷經兩審審理,正在發回重審階段。在對案情進行深入了解後,邱凱發現,作為一家家族企業,建設單位內部管理相當混亂。為了查清事實,邱凱一筆筆幫建設單位核算相關文件和單據,整整花了將近一個半月的時間,終於得出了一個准確的數額。證據和結論顯示,建設單位已經將絕大部分工程款支付了,只不過有很多筆款項都直接給到了接受轉包的工程隊。
工程款問題查清後,邱凱又著手收集有關樓體質量缺陷的證據。經過申請現場勘察、鑒定,邱凱舉出了有力的證據,證明樓體七成以上的樁基不合格,以致樓體非正常沈降、傾斜、開裂,並據此對施工單位提起反訴,向其索賠損失。為了清楚、詳細地解讀上述兩項重要答辯意見,邱凱給法院准備了103個檔案袋,分別說明103個分項問題,包括合同協議、簽證、付款、設計圖紙、會談紀要等等。為了便於法官審核,他又用了幾個日夜,將這103個檔案袋的內容變成了一個6頁的索引和說明。
最終,法院依據上述證據,判決建設單位只向施工單位支付少量工程款,同時認定樓體存在質量問題,可另案解決。後來,邱凱又代理建設單位就質量問題起訴施工單位,法院審理後,判決施工單位給付建設單位700多萬元維修賠償款。一起歷時十餘年的案件至此圓滿收官。
欺騙宣傳,開發商被判賠百萬
邱凱認為,律師的研究能力不僅決定著個案的成敗,甚至會對整個法學界產生重要影響。1996年,正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不久,一個客戶找到邱凱,要以房地產商存在欺詐為由,起訴要求退房並主張雙倍返還房款。經過與客戶詳談,邱凱了解到,這位客戶花了170多萬元在本市買了一套房屋,這個價格在當時算是“天價”。這位客戶告訴邱凱,這套房產位於頂樓,是躍層戶型,上面附贈一個封閉的空中花園,他之所以斥巨資購買這套房,就是看中了這個花園。然而,收房後他卻發現,開發商在樓盤圖中標注的空中花園變成了一個開放的大露臺,與其在售房時描繪的“美好藍圖”根本不相符。客戶為此非常氣憤,找到開發商要求退房,卻遭到拒絕。
當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剛實施不久,對於商品房是否適用該法,學界還存有很大爭議,而且沒有先例。於是,邱凱從法學理論基礎到“消法”的立法本意、法律制定的目的等各個角度進行了深入研究。他認為這起案件要從三個方面來判斷它的法律適用:第一、房子是不是商品?第二、買房人是不是用於生活?第三、開發商是不是有欺詐行為?如果符合這三點,就應該適用“消法”。其中前兩個方面已經毋庸置疑,至於第三個方面,邱凱經過調查發現,開發商把香港的一個樓盤圖直接拷貝過來,用於本市這一項目的宣傳,而且後來沒有進行任何設計變更,這足以證明開發商存在虛假宣傳行為。經過論證,邱凱認為該案理應適用“消法”中有關懲罰性賠款的規定。
最終,法院采納了邱凱的意見,一審判決被告開發商雙倍返還:退還消費者170萬房款,並另外給付賠償金170萬元。宣判後,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進行了激烈交鋒、辯論,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開發商同意退房並另外賠償消費者100萬元。這起案件開創了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款的規定適用於不動產的先河,至今在業界深有影響。邱凱認為,對於不動產適用懲罰性賠款應當非常審慎,只能在嚴重的惡意欺詐的情形下纔能適用。
脊椎骨折系陳舊傷,不構成傷害罪
邱凱代理過一起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與自訴人因瑣事出現糾紛,發生肢體接觸。事發後,自訴人稱自己被打傷,致脊椎壓縮性骨折,而且還拿出了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表明其傷情已構成輕傷,為此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立案後,邱凱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參與了訴訟。通過調查取證、研究案情,邱凱感覺自訴人的傷出現得很突然,根據當時的情形不應該產生這樣嚴重的傷害。
為了探明真相,邱凱著實下了一番工夫,他找來一大摞醫學方面的書,從脊椎壓縮性骨折成因、發病、病理表現直到治療方法都仔細進行了查看和學習,對相關知識爛熟於心後,還找到專業醫生就細節問題進行深入探討。後來,連醫生都笑稱邱凱已經成了這一學科的專家。通過細致研究,邱凱確定自訴人的傷是有問題的:第一,傷情成因有問題。自訴人正值中年,無骨質疏松病史。同時,發案現場在宿捨內,一間屋子半間炕且互相撕扯,幾乎不可能有垂直跌坐而引發脊椎壓縮性骨折的機會。另外,被告人一再發誓僅僅將自訴人推坐在床上,若如此,根本不可能造成這樣的傷。自訴人的傷情結論是負責拍片子的醫生出具的,根據規定,這名醫生沒有診斷職責更沒有診斷權力。第二,沒有證據顯示自訴人在當時有行動受限的表現。而且,據案卷顯示,事發後,公安機關指定自訴人到某醫院就醫,但其卻申請更換了一家小醫院,換醫院的理由是因為指定醫院的X光設備壞了。而邱凱了解到,這家醫院的X光設備共有三臺,二臺使用,一臺備用,不可能出現全部設備都損壞停診的情況。看來,自訴人換醫院的真實原因,很可能是出於與這家醫院拍X光片醫生存在某種私人關系的考慮。
基於以上疑點,邱凱要求法院對自訴人的傷情重新調查、鑒定。法官采納了邱凱的意見,啟動重新鑒定,新的鑒定印證了邱凱的猜測,其結論是:自訴人的傷情系陳舊傷,並非此次糾紛所致。最終,被告人被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