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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王某與其他幾人一起進入某公司從事操作工。不久公司即通知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王某同來的幾人隨即便籤訂了合同,而王某因爲之前同時遞送了好幾份簡歷,想等等看是否還有更好的單位可供選擇,因此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明確拒籤,只是一直拖延。此後,因爲王某和部門主管有一些小摩擦,所以屢次以各種藉口繼續推託簽訂合同。次年2月底,王某在結清工資後離開公司。之後,王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那麼在勞動者個人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應賠付其雙倍工資?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鳳穎 “弱勢勞動者”也應守法
王某所在的用人單位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知王某等人簽訂勞動合同,在其他幾名員工均已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王某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其個人原因所致,用人單位對此並無過錯。
許多勞動者與王某有着相同的觀點,即認爲,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用人單位免除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理由。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即支付雙倍工資。實際上這是對“勞動合同法”的一種誤讀。“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於用人單位拒籤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定,實際上是旨在進一步規範用工單位行爲,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儘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適用雙倍工資責任應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責任應歸咎於用人單位。
就本案而言,用人單位只要證明其有積極主動與王某簽訂書面合同的意思表示,並且王某領受了該意思。那麼,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王某,王某主張對方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就不應得到仲裁部門的支持。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雖然,“勞動合同法”體現了對弱勢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勞動者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主動履行簽約義務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只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打造和諧的用工環境。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 一個月期限應成爲一道“坎兒”
用人單位是用工的管理者,承擔不籤勞動合同的責任有明確法律規定,而法律對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應否承擔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因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個月簽訂合同的期限,給了用人單位選擇時間。爲減少或避免發生簽訂勞動合同爭議,用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與不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以增強勞動者就業的法律意識。勞動者不籤勞動合同,就找不到勞動崗位。這樣教育勞動者遵守法律規定,積極配合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在僱用勞動者時應明確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逾期視爲不簽訂勞動合同,辦理解除關係的手續在操作上最好書面通知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以減少違約成本。
紅橋法院研究室主任南寶龍 未籤合同,用人單位要付雙倍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圍繞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不惜使用大量篇幅進行規制,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關係成立前、成立時和成立後1個月內三個時間點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勞動關係成立後的1個月是法律允許的“終極時限”。可以說,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在“勞動合同法”中具有不可撼動的至尊地位。因此,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不僅是對勞動者的義務,更是對社會的義務。如此嚴格的規定是因爲在勞動力市場上,用人單位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掌控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主動權和時間點,而且在勞動過程中掌握着大量有利於勞動者的證據,勞動者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很難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不利於勞資糾紛快速、公正解決。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措施,促使用人單位積極主動地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爲了預防勞動者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還賦予用人單位在一段期間內單方終止勞動關係的權利,立法的態度很堅決,寧可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也不給用人單位辯護事實勞動關係的口實。本報記者王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