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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肇事後積極報警並撥打120將傷者送醫,傷者經救治無效死亡,肇事司機被公訴到法院後又積極賠償,誠懇認罪不推責,獲得死者女兒的諒解。前不久,紅橋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肇事出租車司機獲得從輕量刑,被適用緩刑。
的哥駕車肇事擔主責
肇事的哥劉某,40多歲。2011年4月9日14時40分許,劉某駕駛出租車沿紅橋區綏中路由北向南行至與昌圖道交口時,遇被害男子張某騎電動自行車沿昌圖道由東向南左轉彎。劉某駕車發現情況晚,沒來得及保證安全,其所駕出租車前部左側撞到張某所騎電動自行車右側前部,張某倒地受傷。同年4月17日,張某經環湖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劉某立即撥打110報警,並撥打120積極搶救傷者,歸案後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交管部門認定,劉某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張某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也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賠償死者親屬38萬元
事發當天中午,張某前往兄弟家吃飯,飯後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出了事故。張某的父母已去世,而且張某已離婚8年,獨生女兒隨母親生活。此案公訴至法院後,張某的女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劉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車公司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63萬餘元,並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庭前,張某的女兒與劉某及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劉某除交強險承擔的賠償限額外一次性賠償全部經濟損失38萬元整;張某的女兒對劉某給予諒解,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保險公司同意在交通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範圍內進行賠償,即賠償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1萬元;張某的女兒自願撤回對出租車公司的起訴。
獲從輕量刑判一緩一
法院認爲,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劉某在交通肇事後撥打電話報警、搶救傷者,並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劉某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且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最終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