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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掏錢買房住了十年後才發現,自家房子居然還有一個房主。原來,10年前,開發商先後將此房賣給兩個主家。一系列事件撲朔迷離,開發商人間蒸發,導致問題難以解決。
2000年5月,溫女士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後者開發的位於河東區富民路上某小區的一套房產,當時價款18萬餘元,房產商給她出具了收據。溫女士交完全款後入住,至今一直住在這裏。但令溫女士沒想到的是,就在她購買此房5個月後,開發商又以員工譚某的名義就這套房再次簽訂合同,價款爲22萬元,並以此合同向銀行辦理了貸款。
對於籤這份合同與辦貸款的事,譚某本人並不知情,該房實際上也沒有“賣”給譚某,其也從未向銀行還貸。問題出在開發商的人間蒸發,不再還貸。2004年,銀行就該筆借款向法院起訴,要求譚某償還借款時,法院經審查認爲此案涉嫌刑事犯罪,於是移送公安機關審查處理。
就在刑事案件偵破無果的情況下,2010年,溫女士得知自己的房子有兩個房主的情況十分焦慮,此時房子已然升值不少,於是她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她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而譚某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譚某與銀行的貸款合同也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爲,溫女士與開發商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溫女士交付了房款,被告開發商也交了房屋,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認定爲有效合同。關於她的另外兩個主張,法院認爲,因相關合同涉嫌刑事犯罪,且仍在刑事審查階段,不宜對該合同進行確認,故而支持了她的第一個訴請,駁回其他訴請。
溫女士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要求二審支持其原審全部訴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並無不當之處,駁回了溫女士的上訴請求。(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