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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通過的“民訴法修正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應儘快明確“有關組織”
民訴法修正草案通過後,記者採訪了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訟督查部部長馬勇。他表示,作爲民間團體,該聯合會也提起過一些公益訴訟,但只能在幾個省的環保法庭起訴。這幾個環保法庭,在法律實踐和探索中對公益訴訟的主體給予了適當擴大。現在公益訴訟的規定得以通過,將會爲聯合會今後的訴訟活動提供法律依據,這正是他們一直追求的。
對民訴法有深入研究的市律師協會民商法專業委員會委員任任秀福,用“一大進步,存有不足,需要完善,值得期待”來形容民訴法的修改。“一大進步”就是人們普遍認同的公益訴訟制度的確定,是我國司法的一個突破。根據原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的主體必須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是對於一些環境污染和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不論是個人還是單個經濟實體,都顯得力量不足。其他有能力的組織想介入幫助公衆維權,因爲不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無法成爲原告。
“存有不足”一是指目前“機關”這一公益訴訟主體缺位,二是指“有關組織”這一公益訴訟主體範圍模糊。“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應該理解爲“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於前者,就是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享有起訴權的機關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纔是合法主體。但縱觀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很難發現相關規定。“有關組織”範圍是放寬了,但“有關”做何理解?“組織”是什麼範圍?這些都過於模糊,不利於司法實踐中統一司法尺度,甚至有可能成爲個別法院拒絕受理公益的“合法”理由。
“需要完善”是針對上面提到的兩點不足而講的。環保、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相關法規,應儘快進入修改程序,明確規定哪些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以解決“法律規定的機關”相應的缺位。同時,最高院要儘快進行調研,儘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有關組織”給予明確。在確定“有關組織”的範圍時,不應過窄,否則就失去了公益訴訟的意義。“值得期待”是應對公益訴訟的未來抱樂觀的態度。公益訴訟制度的確定已經是一個突破和跨越。
有不少問題需要細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在8月3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回答了記者的提問,做了一些解釋。王勝明說,法律委員會經過慎重研究,把原來的“有關社會團體”改爲“有關組織”。哪些組織適宜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在制定相關法律時進一步明確規定。比如法工委民法室正在抓緊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正在研究哪些涉及保護消費者的組織,當侵害到消費者權益的時候,有權提起或適宜提起公益訴訟。另外,還可以在司法實踐中逐步探索。任秀福表示,王勝明的這些解釋還是很務實的,既說明了相關原因,也對未來逐步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做了設想。南開大學法學院民訴法副教授張麗霞表示,作爲上位法,民訴法修正案中對“公益訴訟”進行了明確授權,這是對以前法律實踐的總結和固定,並給今後的法律實踐和探索留下了空間。今後,在一些下位法的修訂中,可以依據民訴法修正案,對公益訴訟的相關問題進行細緻規定。
張麗霞表示,公益訴訟除了訴訟主體之外,還有很多問題需要摸索和研究。比如說,公益訴訟的訴訟費用問題,是全額交納,還是可以減免。比如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所起的作用。最爲重要的是,需要界定什麼是公益訴訟。新報記者張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