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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天津市結合當前臨時用地管理情況,對《天津市臨時用地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進一步規範臨時用地管理。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察需要,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使用土地不得影響城市建設規劃、市容衛生;不得妨礙道路交通;不得損壞通訊、水利、電力等公用、公共設施;不得污染環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築物;不得在臨時使用期間內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將臨時用地出賣、抵押或者轉讓給他人;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辦法》規定,國土資源部門自接到臨時用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頒發《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適當延長,並續簽臨時用地合同,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據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臨時用地只能建造臨時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臨時用地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無條件自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恢復土地原貌或達到約定條件,交還土地;臨時佔用耕地的,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根據《辦法》,臨時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土地權利人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合同應當約定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與土地現狀地類;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及交還土地標準;臨時用地補償標準、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限;雙方違約責任等事項。同時,臨時用地申請人提出用地申請時,應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並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記者胡曉偉 通訊員吳梅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