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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十一”黃金週火了旅遊業,許多市民打算報團出遊度假,不少旅行社以"保證成團"、低價、純玩等喙頭大張旗鼓地宣傳,
但是一些旅遊合同或者旅行網站的聲明中暗藏着不少霸王條款, 近日,記者從天津河東工商分局瞭解到,工商部門總結出旅遊業中九條明顯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霸王條款”,並進行了點評分析。提醒消費者遇到違規行爲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乙方(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覈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爲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的保險金額以外的費用”。
點評:意外事故有有可能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該合同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二、“質量問題發生後,甲方(經營者)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該格式合同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甲方(經營者)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須承擔責任。”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該條款規定僅在經營者的故意或過失原因,且只有在對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纔承擔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四、“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該條款意味着甲方可以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五、“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甲方應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消費者),並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包含機、車、船票損失費,定房損失費,通訊聯絡費和保險費的損失)”。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條款混淆了不可抗力的概念及法定的免責事由,對由於是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劃,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該合同格式侵害了消費者的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六、“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費用後,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則應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爲違約金”。
點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該條款是甲方有意設置免責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七、“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該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是強制消費者接受其服務。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違法行爲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責任。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變更、延誤時,只規定遊客一方需要承擔損失。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
九、“乙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5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甲方已經爲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支付全款30%的損失費;”。“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2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退還全款,並支付全款10%的損失費”。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合同格式條款是消費者和經營者權利和義務不對等、不公平條款。一是消費者違約時需承擔賠償及違約責任,而經營者違約則只承擔違約責任。二是爲消費者與經營者承擔的違約責任不對等,顯失公平,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理。(記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