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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九歲男童因進食麪包引發舊疾不治身亡,事發後,男童父母向保險公司報險,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以男童父母在投保時沒有講清孩子病情,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爲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雙方由此成訟。昨天,和平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保險理賠糾紛案。
家住本市塘沽的杜某夫婦訴稱,今年2月初,杜某爲幼子小冬向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兩全保險(分紅型)”,同時投保了兩款附加險,分別爲少兒重大疾病保險和少兒豁免重大疾病保險。合同生效日爲2012年2月3日。同年5月,年僅9歲的小冬在家進食麪包後感到呼吸困難並輕度昏迷,隨即被家人送到醫院急救。醫院將小冬食道內的麪包吸出並給予心肺復甦治療。小冬的生命體徵穩定後,杜某與丈夫王某將兒子轉院繼續治療。由於小冬體質較弱,在搶救過程中造成身體多處骨折和骨質中斷並引發舊疾。6月22日,小冬死於“髓母細胞瘤多發轉移”。
就在小冬死亡當日,杜某夫婦便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報險,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提交了保險理賠的全部材料。8月7日,原告收到保險公司寄來的批單,正式得到“因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公司不同意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終止,全額退回保費”的書面通知。後杜某夫婦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投保當時的電話錄音進行對證,但保險公司拒不提供。8月8日,保險公司通知杜某夫婦於8月9日到其公司,與當時其公司爲小冬進行電話銷售的工作人員史某,就二人投保時是否如實告知進行對證。史某表示,杜某投保時明確且主動地對保險公司進行了如實告知,被保險人小冬重大疾病保單的承保決定也是當時史某的上級同意的。但保險公司仍不肯履行賠付義務。爲此,杜某夫婦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2萬餘元。
昨日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經其公司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曾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結果爲:髓母細胞瘤。投保人(被保險人之母)在投保之初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此外,投保人所投保的少兒重大疾病保險條款第2、3條對重大疾病的約定爲:“(1)被保險人於我們收到首次保險費之日起90日內,經醫院初次確診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義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險費數額向重大疾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加合同終止,主合同仍然有效。”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即2010年6月已被確認爲患有髓母細胞瘤,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是在保險合同成立之前,而非成立之日起90天內初次確診患有該病。所以不符合合同理賠條件。由此,保險公司認爲,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後閉庭,法院將對此案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