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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檢察機關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律師及有關方面意見後,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檢察機關關於審查逮捕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若干規定(試行) 》和《關於在審查起訴工作中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規範性文件,將刑事訴訟法辯護制度的相關條文細化,從偵查監督到審查起訴環節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爲明年新刑事訴訟法的全面實施奠定了基礎。
據瞭解,兩個規定重點通過對刑事訴訟法具體條文的細化,在偵查監督和審查起訴環節切實將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落到實處。一是梳理歸納了辯護權的具體內容,對辯護律師所享有的閱卷權、申請調取證據權、申請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權、提出辯護意見權、申訴控告權的概念和內容進行了界定;二是明確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職責分工,確定了辯護律師行使訴訟權利的接洽部門,形成了案件管理、偵查監督、公訴部門分工負責、互相監督的工作機制,方便辯護律師行使閱卷、要求變更強制措施、要求調取證據、提出控告申訴等訴訟權利;三是細化了檢察機關的工作期限,對辯護律師預約閱卷、提出申請、申訴控告等要求,均明確了安排和答覆的具體期限,確保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有效行使;四是規範了檢察機關回復辯護律師申請和要求的具體形式,強調對審查起訴環節辯護律師申請調取證據、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申訴或者控告的,辦案部門應當予以書面答覆;五是強化了聽取辯護律師意見,以及加強與辯護律師溝通配合機制。在審查逮捕階段律師要求檢察機關聽取律師意見的,檢察機關應當聽取,並將律師意見及是否採納的決定記入審查逮捕意見書。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取證情況和辯護意見,通過創新設置訴前會議、當面約談等方式,就案件事實、定性、證據等與辯護律師全面、充分交換意見,從而保證庭審效果,提高案件質量。六是在依法保障律師權利,暢通律師投訴渠道的同時,規範律師權利的依法依規行使,明確律師泄密、炒作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調查處理及反饋機制,使檢察官和律師共同在依法的前提下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