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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由市財政局、市殘疾人聯合會、市地稅局等5單位共同制定的《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公佈,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對比將於明年廢止、制定於2005年的《天津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老《辦法》),新《辦法》在單位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保障金的使用項目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規定。
繳納標準 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都要依法繳納專項用於殘疾人就業和社會保障的政府性基金,也就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按其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與實際安排殘疾職工人數之差乘以繳納標準計算。
記者對比新老《辦法》發現,單位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的比例仍保持爲1.5%。但新《辦法》採用的是:“單位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計算方式,而老《辦法》則採用的是:“單位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單位職工總數×1.5%”的計算方式。這意味着從明年以後,“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將取代“單位職工總數”乘以1.5%,得到“應安排殘疾職工人數”這個數值。值得一提的是,老《辦法》規定,“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而新《辦法》則更改爲“安排1名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一級或二級視力殘疾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也進行了微調。老《辦法》規定“市屬單位和中央、外省市駐津單位,將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爲繳納標準;區、縣屬單位,將按上年度本區、縣職工年平均工資作爲繳納標準;鄉、鎮及其以下各類單位的繳納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覈准後執行。”而新《辦法》則規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繳納流程 每年8月31日前辦理手續
新《辦法》明確,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年度審覈,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出具免繳保障金證明,單位據此免繳保障金;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出具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單位據此辦理保障金繳納手續。保障金按照屬地原則徵收。在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由其登記地稅部門代徵。
繳納保障金的單位應在每年8月31日前,持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到辦理稅務登記的地稅部門辦理保障金繳納手續。地稅部門依據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其出具稅收通用繳款書或銀行端查詢繳稅憑證。單位據此到銀行繳納保障金或通過地稅部門遠程申報納稅系統繳納。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因經營虧損等原因,需減、免繳納保障金的,可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後,方可減、免繳納。
保障金使用 明確三個“不得用於”
新《辦法》還提出,保障金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提高支出標準、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假借爲殘疾人服務的名義建設樓堂館所,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和個人住房補助,不得用於與殘疾人無直接關係的支出。
而保障金的使用將主要用於七個項目:1、扶持殘疾人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2、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從業、自主創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家庭手工業和旅遊業及多種經營;3、用於促進和穩定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補貼和獎勵;4、用於殘疾人就業康復費用的補貼;5、用於殘疾人各項社會保障補助;6、安排保障金稅務代徵工作經費,以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基本支出和專項支出經費;7、經市和區縣政府批准,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其他支出。
新《辦法》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