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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已實施61年的鐵路強制保險預計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這意味着所有乘坐火車的乘客不再被強制購買票價2%的人身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另外,明年起,鐵路運輸部門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也不再限定爲最高15萬元。
實施61年
鐵路強制保險被廢除
1951年,《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正式出臺,1992年,該條例又進行了修訂。據瞭解,條例中規定,所有鐵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爲基本票價的2%,包含在火車票價內,而保額則不論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爲2萬元。這也就意味着,每位旅客在購買火車票的同時,交納了票價2%的保費,若需理賠,能拿到封頂2萬元的保險賠償。
“坐這麼多年火車,知道車票裏有保險費,但具體情況都不清楚,車票票價內含不含保險費也得出門啊,難不成不坐火車改坐飛機?那樣花銷會更貴。”經常出差的劉先生對火車票票價含保費一事持默認態度;不過,也有不少旅客不認同乘火車強制買保險的做法。乘火車強制買保險之事始終存在爭議。
據悉,該條例是1951年由當時的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與其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不過,輪船和飛機的《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於1987年和1989年相繼廢除,改爲自願保險;但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始終未被廢除。昨天,記者從中國政府網公佈的國務院第628號令中發現,從明年元旦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將被廢除。
獲賠額度
上限不再是17.2萬元
國務院第628號令還規定刪除《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其內容爲:事故造成鐵路旅客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對每名鐵路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15萬元,對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爲人民幣2000元。鐵路運輸企業與鐵路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刪除以上第三十三條規定意味着鐵路旅客一旦發生人身傷亡,可獲得的賠償金額不再只有15萬元的上限,每名鐵路旅客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金額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這一規定也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年起,坐火車遭到人身傷害,最高可獲賠的額度將不再是17.2萬元(15萬元鐵路運輸企業人身傷亡賠償、2000元行李損失賠償、2萬元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記者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