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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獨佔心儀女同學的“芳心”,高中生小辰在放學路上手持鐵鎬砸向“情敵”小強的頭部,把小強砸成重傷。日前,房山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小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兩年執行。
小辰和小強是兩名在校的高中生,出於對同一個心儀的女孩子的愛慕,二人經常爭執不休。2011年底的一天,小辰又與小強發生強烈爭執,小辰一氣之下跑回家找了一把鐵鎬,藏在了學校西側路邊的公共廁所裏,決定晚上給小強一些顏色看看。晚上放學後,小辰提前等在公共廁所前,在小強經過時,用鐵鎬砸向小強的頭部。小強頓時鮮血直流,癱軟在地上,嚇呆了周圍路過的同學。當天,小辰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1年12月底房山檢察院將其起訴至房山法院。
“我錯了,我知道錯了!我跟他沒什麼深仇大恨,我只是一時糊塗犯了錯!求求法官從輕處罰我,我真的知道錯了!”法庭上,小辰哭的泣不成聲,連連向被害人父母和法官道歉。小辰的父母在場也爲兒子的衝動感到難過和後悔。事發後,小強及時被送去醫治,總算是保住了一條命。但經法醫鑑定,其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爲重傷。
此案由房山法院依法不公開審理,小辰的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念其爲初犯,犯罪時尚未成年,且事後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和真心悔罪態度,根據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