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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馮先生赴日本旅遊前交了20萬元出國押金,歸來後旅行社卻遲遲未還給他。日前,馮先生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須返還押金,並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馮先生的利息損失。
2011年冬,馮先生與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塘沽的一家門市部簽訂旅遊合同後,赴日本參加“全景6日遊”。出行前,馮先生向門市部交付了出國押金20萬元,雙方約定歸國後2~3個月內退還。但到達期限後,門市部並沒有返還押金。馮先生將該門市部和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馮先生稱,其報團時按門市部工作人員要求提供了資產證明和單位證明,雙方簽訂了《押金合約書》。但旅遊回國後找門市部協商時,工作人員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押金。馮先生要求二被告共同返還押金20萬元,並賠償逾期給付押金期間的利息損失。
庭審中,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辯稱,該門市部是個人掛靠在其公司名下的,公司每年向該門市部收取管理費,因此只同意在收取掛靠費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審理查明,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該門市部隸屬於該公司,爲其分公司。
法院認爲,原告與該門市部簽訂的旅遊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實際履行。現返還押金期限已到,該門市部應當返還押金。其履行義務不符合雙方的約定,應當賠償損失。因門市部系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擔。綜上,一審判決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返還馮先生押金20萬元,並支付從起訴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間的利息;利息以20萬元爲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記者解金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