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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撫遠開發商縣委大樓墜亡 警方拒公開調查材料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新聞縱橫》播出了有關黑龍江撫遠一棚戶區改造小區建設過程中,開發商徐學偉在縣政府辦公室,在縣委常委和副縣長在場的情況下墜樓死亡的報道。此前,撫遠縣公安局調查認定徐學偉是“跳樓自殺”。死者家屬對此結論提出強烈質疑:死者是撫遠最大的開發商,毫無理由尋死。
昨天下午,死者家屬提交了申請書,要求撫遠縣人民檢察院就此事中涉及的瀆職犯罪進行立案偵查。而與此同時,撫遠縣公安局也就有關情況進行了進一步說明,並拒絕公開調查材料。
據撫遠縣公安局出具的“關於徐學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調查結論”記載,今年10月19日,徐學偉到縣委常委李財的辦公室詢問有關房地產開發建設以及棚戶區改造反稅問題,“當時李財坐在辦公桌前,政府副縣長戰士椋坐在李財辦公室門口沙發上”,徐學偉提出的問題沒能得到明確答覆後,“徐學偉情緒激動從沙發上站起來聲稱‘這稅卡死人,這還讓不讓人活了,這麼整要死人的,我不活了’,隨即從西南側敞開着的窗戶處跳樓。”
根據相關證據材料,撫遠縣公安局得出調查結論爲“徐學偉系跳樓自殺身亡”。昨天下午,死者家屬到撫遠縣人民檢察院申請了立案監督:
死者家屬:(我們)提交了一個申請書,就要求撫遠縣人民檢察院對徐學偉墜樓事件中涉及的瀆職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他們說要先進行初步調查,要是構成瀆職罪就報請上級檢察機關,看看能不能批過來。對於死因,他們說不在調查範圍之內,檢察院沒有權力調查這件事情。
與此同時,撫遠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王中福就相關調查結論所依據的文書材料不予公開作出了這樣的解釋。
王中福:只能在結論下發的時候,告知他結果,不能把原件原文給他,這是有規定的。
記者:爲什麼原文不能夠對家屬公開,這個依據是什麼?
王中福:這個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記者:第幾條?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王中福:第幾條……具體規定我記不清楚了。就是把鑑定結論的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不給你原文,就把最後的結論告知你,如果你對這個結論不服,然後由複議機關調取我們的卷宗。這裏邊所有鑑定的書面情況,我們都得向上一級機關報送。對這個複議結果再不服的,到法院,律師就可以看到這些鑑定了。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爲,對徐學偉非正常死亡的調查屬於刑事調查,無需行政複議。
洪道德:它不是一個行政行爲,行政上面沒有調查權,它用的是刑事調查程序,依照刑事案件,動用了刑事調查權。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都沒有以下的規定,哪些證據不能給當事人,不能夠向外公開。公安部的規定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整個偵查階段,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這指的是在整個偵查階段,只有鑑定結論應當告知當事人。現在這個案子已經得出結論了,就意味着偵查環節已經結束了,結束了以後支撐你這個結論的證據怎麼就不能公開呢?不公開你又怎麼能讓人信服這個結論是有事實根據、是有證據根據的呢?
那麼,這一涉及到撫遠縣委常委和政府副縣長的“墜樓事件”,是否該有本縣公安機關來調查呢?
撫遠縣公安局副局長樊亞飛:公安部給公安機關案件管轄,都是屬地管轄。沒聽說這個人是個什麼官,就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有什麼特權。我們就是屬地管轄,在我們轄區發生的,就由我們撫遠縣公安局去偵查。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正因爲當事人是這樣一種特殊身份,制約了他們偵查活動公正公平地進行。
洪道德:這個案子根本就不歸公安機關管。第一,這個事是(死者)在和縣委常委進行工作交涉過程當中發生的死亡事情;第二,是在縣委常委工作時間發生的死亡事件;第三,是在縣委常委的辦公室發生的。爲了工作,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發生的死亡事件,怎麼可能它是一個一般的刑事案件呢?這個死亡事件不論他是不是死於自殺,都應該由人民檢察院來調查確認。而且是應該由上一級(檢察院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