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昨日從濱海新區政府獲悉,《濱海新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規定(試行)》(簡稱《規定》)日前出臺。該《規定》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以及公共場所衛生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管理作出了規定。其中,收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5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或其它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據瞭解,《規定》中包括投訴舉報受理、投訴舉報辦理、投訴舉報跟蹤督促等多個方面內容。在投訴舉報受理方面,區投訴舉報中心開通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電話“12331”,區投訴舉報中心和各分局在收到投訴舉報後應予統一編碼管理,並於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予受理的投訴舉報應說明理由。
在投訴舉報辦理方面,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或部門自收到區投訴舉報中心轉辦、交辦的投訴舉報後,在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覈查;對於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或部門應立即赴現場覈查;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協調、審查、反饋等環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全部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並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區投訴舉報中心延期理由。
在投訴舉報跟蹤督促方面,要求各級藥品安全投訴舉報機構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應跟蹤瞭解辦理情況,必要時可採取聽、查、看、訪、談等方式瞭解情況,承辦單位或部門應予以協助配合。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或部門收到改進建議後,應當在5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記者劉長海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