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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繼去年11月底,國家三部門聯合印發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也聯合印發了《天津市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同樣提出了12項禁止性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辦法》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配車後不許另報銷相關交通費
《辦法》所稱金融企業負責人,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辦法》所稱的職務消費,是指金融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在公務車使用方面,《辦法》提出,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後,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交通費用。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費方面,金融企業應參照黨政機關的相關標準。差旅費和國(境)外考察培訓費方面,金融企業應參照本市相關標準。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還明確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務消費一律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得預提。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還應當由金融企業定期在適當範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企業虧損期間不得購買公務車
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要求,《辦法》規定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同樣不得有以下12種行爲:1、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2、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3、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4、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5、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6、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7、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8、違反規定用公款爲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9、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10、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11、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金融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