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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近日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並原則通過,規定明確了公共場所的範圍、建設和裝修要求,以及室內空氣質量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內容。
根據規定,商場、書店、寫字樓、博物館、圖書館、游泳館、影劇院、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都將納入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範圍。公共場所選址、設計、裝修以及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室內空氣質量相關標準,在新建、擴建、改建中,將設單位需按照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時,經營者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室內空氣質量合格。裝飾裝修後的校舍、幼兒園使用前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監測,並將結果進行公示,不符合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場所,每兩年進行一次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醫學檢測或評價,合格後纔可繼續運行。
此外,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而繼續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未按照規定定期清洗消毒、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等行爲,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可處以1千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記者孫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