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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標誌。這也表明,我國立法工作站在了新的起點上,立法工作任務依然繁重。”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副主任陳勇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實踐無止境,立法工作就無止境,法律體系的完善也無止境。要繼續不斷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
對此,陳勇指出,要全面開展立法工作,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真正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應從以下三方面着手。”陳勇闡釋,“適應在改善民生和創新社會管理中加強社會建設的要求,制定社會救助法、特種設備安全法,修改安全生產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適應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及時修改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制保障;適應推進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的要求,制定公共圖書館法,修改著作權法等,加強文化領域法制建設,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就當前來說,陳勇指出,加強重點領域立法,特別要加強財稅立法工作。
立法法第八條將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確定爲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即把有關財政稅收立法權明確爲專屬立法權事項。“目前,我國財稅立法距離立法法所規定的‘稅收法定原則’還差得很遠。”陳勇指出,這些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仍存在立法級別低的情況。在19個稅種中只有3個稅種是由法律予以規範的,其他規定多是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而制定的條例或暫行條例;二是財政支付轉移法、財政投資法等一些基本法律也還沒有制定出來。作爲我國稅收的大部分,流轉稅和財產稅方面的法律與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要求差距都比較大,其立法層級亟待提高;三是有些規定仍比較粗,操作性差,陳舊滯後。
“因此,財稅立法重點將從稅法轉向財政法。”陳勇說。
提高財稅立法層級
“加快制定財稅方面的法律,是完善財稅體制,健全財稅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從法律上、制度上推動和保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陳勇如此表示。
在他看來,加強財稅立法工作首先要確立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建設、納稅人權益保障、發揮財稅法整體效率的整體思路。即制定財政法,對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予以規定;中央與地方間財政收支劃分法治化。
“加強財稅立法工作,還要切實提高財稅立法的層級。可以說,這是當前這一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陳勇說。
他告訴記者,提高財稅立法層級,一方面必須抓緊制定公共投資法、財政轉移支付法、國債法、增值稅法、資產評估法,修改註冊會計師法,研究制定物業稅法、遺產稅法、社會保險稅法等。另一方面,要進一步規範有關工商稅制改革的授權立法問題。要考慮廢止全國人大1985年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因爲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仍然沿用授權決定來制定稅收行政法規甚至規章的條件已經不存在。
“當前,要認真總結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將有關稅收的行政法規上升爲法律,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陳勇說,“繼車船稅成爲我國第一個由國務院條例上升爲法律的稅種後,全國人大應當考慮及時將根據該項授權決定製定的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爲法律,依照立法法的規定收回有關稅收的立法權,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行使。同時,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抓緊起草相關法律草案,及時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通過。”
抓緊修改預算法,也是陳勇建議的加強財稅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他看來,這既是因爲預算法的有些規定已經過時,更爲重要的是因爲預算法所確立的是我國財政收支的基本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的基本法,是財稅法律體系的核心。因此,要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就必須修改完善預算法。
立法實行廣泛協商
“隨着我國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入,出現了利益多元化,立法工作必須順應這一大的趨勢,特別是要認真借鑑吸收民主理論成果與實踐做法。要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實行廣泛協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以達成共識。”陳勇認爲,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還要實行廣泛協商,認真做好立法工作。
而對於如何實行廣泛協商,陳勇有着具體的思考。
“首先要擴大立法博弈。”陳勇說,立法工作要擴大有不同利益的各政府部門和公權力機關的參與和博弈,特別是要擴大各種不同利益羣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公衆參與和博弈。就是說,對政府部門組織立法起草或參與立法起草中可能滲入的部門利益,應當通過公衆參與、其他部門參與、立法審查、權力機關審議以及其他程序博弈機制予以制約,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羣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和意志。
其次,陳勇指出,要建立健全立法公開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公開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各種草案、說明、背景資料、立法討論中的會議記錄等;立法機關的會議本身也要公開,還可以實行公民旁聽。
“完善立法聽證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陳勇指出,要明確立法調整的範圍,明確什麼樣的法律必須經過聽證、什麼樣的法律不必經過聽證等;規定立法聽證的程序和相關規則,如選擇參與立法聽證的人或團體、舉行聽證會的法律效果、舉行立法聽證會的程序規則等,減少確定聽證事項、範圍和適用程序的隨意性;確定和強化“反對意見或原則性分歧意見優先發言、重點對待”原則。
實行廣泛協商,還要建立健全立法徵求意見和反饋機制。凡是涉及面廣、與人民羣衆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都要向社會公佈。陳勇指出,這裏有一個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就是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法律草案過程中的公開徵求意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對法案進行初審後的公開徵求意見,二者究竟是什麼關係,需要認真研究,加以協調。
“最後,還要注重發揮利益團體或民間團體的作用。應當廣泛選擇利益相關人或團體,充分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吸收他們參加立法聽證。”陳勇建議。
本報北京1月2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