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羅某在一家商場出口處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經醫院診斷,羅某摔傷造成了非常嚴重的骨折,並造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在內的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羅某一紙訴狀將商場告到法院。訴訟中,經法醫鑑定,羅某的傷構成Ⅸ級(9級)傷殘。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調取了監控錄像。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商場對羅某的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羅某自身存在過錯,也應當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判決商場賠償羅某經濟損失的60%。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
本案系一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核心問題是顧客在商場摔傷如何確定賠償責任,即是單方過錯還是混合過錯的問題。
首先,無論是現場監控視頻,還是事發當日的照片均顯示商場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任何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標語,也未提供任何防止滑倒的有效措施,比如鋪設防滑膠墊等。商場管理的疏漏與羅某的受傷以致傷殘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商場在庭審中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事發當日採取充分的措施和盡到足夠的審慎義務,商場是存在明顯過錯的。這種過錯違反了《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其必須盡到的安全保障義務。顧客在商場接受服務時,商場應當保證顧客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也應當保證顧客的財產安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羅某對自己摔傷的損害後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雨天路滑,羅某應注意安全,卻因疏忽大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羅某自身也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再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羅某因摔傷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必然發生的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均應當由商場按照賠償比例承擔。尤其是羅某定殘後,其可以根據傷殘級別計算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該筆損失同樣可以向商場主張。(吳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