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曹建明檢察長在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會議上指出:檢察機關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不僅要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司法公正,還要按照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要求,把化解矛盾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始終,特別是要克服孤立辦案、機械執法的思維和做法,牢固樹立抗訴與息訴並重的觀念,在民行檢察工作各個環節,重視做好深入細緻的化解矛盾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由此可以看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民行檢察的工作方式僅僅圍繞抗訴工作展開是遠遠不夠的,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應當認真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以維護司法權威。從司法實踐中看,服判息訴是民行檢察一項大量的經常性工作,這項工作做得好不好,事關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權威,事關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加之目前法院近80%的民事案件都最終以調解的方式結案,而調解的案件我們無權監督,在這種大調解的環境下,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應是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主旋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確立的檢察監督制度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主要方式是通過受理當事人不服從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通過審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提出檢察建議),在審查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依法查處。但民行檢察部門受理的民行申訴案件,絕大多數並不符合抗訴條件或發檢察建議的條件,一些當事人的申訴請求無法得到有效支持。而這些申訴案件普遍存在着不穩定因素,如果處理不好極易造成矛盾激化。所以說民行檢察部門要着力在息訴工作中不斷完善工作方式、創新工作機制化解社會矛盾。
一、正確分析矛盾糾紛的特徵,樹立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意識
首先應認清和把握當前矛盾糾紛的特徵。隨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不斷髮展,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階層都發生了深刻的變遷,由此而派生出來的社會關係、價值取向、利益分配在這種全新的歷史環境下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激烈碰撞,同時伴隨公民權利意識的喚醒和強化,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由此而產生,這勢必對國家的穩定、社會的和諧、經濟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可以說現階段矛盾糾紛的誘因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主要體現在勞動爭議、房屋拆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方面。矛盾糾紛激化的形式主要表現爲上訪,出現了羣訪、表達方式極端化的纏訪、鬧訪等等傾向。應該說矛盾是少數人民羣衆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多數羣衆利益不相適應所產生的矛盾,當然也不排除羣衆利益受到不公正對待產生的矛盾。認清這些特性有利於我們樹立化解矛盾糾紛的信心,爭取化解矛盾糾紛的主動權。其次注重案件事實審查,找準申訴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原因,增強服判息訴工作的預見性。當事人不服法院裁判向檢察院申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只有找準申訴人不服法院裁判的原因,才能增強服判息訴工作的預見性。樹立化解矛盾糾紛的責任意識。沒有穩定和諧的秩序、統一安定的國家,民主與法治僅僅是理想和空談。因此,作爲一名執法者,其使命不僅在於忠誠法律,還應當維護基本的政治秩序、良好的道德風尚、和諧的社會關係等等,這些都是法律人所應承擔的多重使命。同樣,作爲執法部門的民行幹警,在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時,必須以大局工作爲重,緊緊結合黨的大政方針以全新的視角去審視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民行檢察工作直接面對申訴人,承辦的每一起案件的背後,都可能隱藏着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可以說辦案的過程,就是處理矛盾糾紛的過程。同時,在這個處理的過程中,民行檢察工作所面對的利益衝突關係又是具體的,所解決的矛盾糾紛也是具體的,因而所維護的是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而恰當、合理、合法地處理化解這些矛盾糾紛,毫無疑問將贏得羣衆的尊重與信任,樹立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推動社會的和諧與進步。因此,民行檢察工作應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爲政治使命,以維護羣衆的合法權益爲着眼點,只有具備了這樣的歷史責任感才能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堅持依法公正處理案件,從源頭防範矛盾
化解矛盾,首先是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也是人類的永恆追求。檢察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矯正功能,從而化解糾紛,處理矛盾,糾正失範,制裁不法,引導民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爲社會消除不和諧因素。要做到司法公正,需要檢察官運用嫺熟的法律功底找出矛盾焦點,找準矛盾衝突點,找準利益共同點,找準解決問題法理、情理的結合點並公正對待,運用好息訴的手段,堅持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以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爲目標,嚴格公正、精益求精地辦好每一申訴案件,使公正貫徹在每個訴訟活動和每個訴訟環節之內,耐心聽申訴人的訴求,使正義能夠得到伸張,使申訴人感受到司法公正。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