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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機制
1、加強息訴服判工作的規範化建設
以息訴服判工作的規範化建設爲抓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息訴服判工作的接待規範、工作程序、要求,以及處理辦法等操作性規範。同時,進一步加強內部的考覈機制,將案件承辦人處理息訴服判工作的能力、成效作爲崗位目標考覈的重要內容之一,制定切實可行的息訴服判質量標準。在規範息訴服判工作的同時,提高了案件承辦人員辦理息訴服判案件的積極性。
2、實施息訴服判工作預案制度
爲保證息訴效果,針對不同申訴案件,分析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原因,制訂服判息訴工作預案,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當事人對法律法規不瞭解。如對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不瞭解,本來佔據有理一方,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有的是訂立合同時有法律規定的禁止或無效條款;有的是民事活動中法律規定必須登記而未登記,導致利益受損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敗訴。二是舉證不能。由於申訴人在民事活動中風險意識較差,在經濟交往、勞動服務、醫療服務、侵權傷害等糾紛中,不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結果在糾紛發生後,在訴訟中因舉證不能而敗訴。三是申訴人認識問題偏激。尤其是在離婚、財產繼承、鄰里糾紛等訴訟中,往往認爲過錯都在對方,自己很冤屈,法院判的“不公”是對方“煩人”了,但又提不出什麼證據。四是期望值過高。在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名譽損害、醫療糾紛、等侵權訴訟案件中,原告的期望值過高,索賠數額大大超出了實際損害和法律的相關規定,法院判決沒有達到自己的期望,就認爲法院判得不公。五是法院判決書有瑕疵。如判決書中有錯字錯句,查明事實情節表述不準確等,導致申訴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滿而申訴是不願承擔上訴費用。有的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本可以上訴,但有不願承擔上訴費用,或對上訴後是否能“贏”沒有多大把握,因此走向檢察院申訴渠道。根據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原因,申訴人的特點情況,建立並實施息訴服判案件預案工作制度。由案件承辦人事先擬定申訴人可能提出的無理取鬧的理由,可能出現的激烈言行舉動,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等初步預案,經部門工作會議討論研究作進一步的完善,確保案件辦理應對有序、萬無一失。如分析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申訴人可能出現的過激言語、舉動;案件承辦人、部門領導、分管檢察長臨場應對準備措施等。
3、建立健全羣訪羣訴案件快速處理機制
針對目前息訴案件總量和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申訴案件動爭議、拆遷糾紛等羣體性上訪案件,及時層報上級有關部門,並與有關機關、組織或部門溝通聯繫,啓動重大申訴案件快速處理機制。堅持以“穩定爲先、及時接待、慎重處理、協調疏通”爲前提,一是指定經驗豐富的老同志承辦並優先受理、優先審查,穩定申訴人的情緒,切實做到特事特辦。二是由分管檢察長、資深檢察員和承辦人制定疏導方案,共同接待,在甄別案件事實,把握案件證據基礎上,努力將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三是對於重大、重複纏訴的案件,積極聯繫有關機關、組織,協同他們一起研究分析問題癥結,做好疏通平息矛盾糾紛工作。
4、探索實踐息訴工作書面答覆制
針對多年纏訪、纏訴和越級上訪的申訴人重複申訴,承辦人接待數次後仍然來院鬧訪的上訪、信訪老戶探索實踐書面答覆函制度,通過製作書面答覆函形式,將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支持申訴請求的審查意見及相關法律規定予以告知,並詳細記錄接待申訴人的工作情況,同時抄送信訪辦和控申部門。通過上述答覆函制度力求解決申訴人纏訪鬧訪現象,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提高息訴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四、創新工作方法,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的藝術,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到檢察機關來申訴的羣衆,大多數是弱勢羣體,不少人是有冤屈,有疾苦,有困難。因此,在做服判息訴工作時,一定要體察人民羣衆的疾苦,傾聽人民羣衆的呼聲,把人民羣衆當成自己的衣食父母,把自己當成人民羣衆的公僕,想爲羣衆所想,急爲羣衆所急將公正、廉潔、爲民的核心價值觀落實到實際行動中,細微的言行能影響申訴人對檢察院整體工作作風的看法,細緻的工作,架起檢民和諧的“連心橋”,使申訴人感受到溫暖與正義,對處理結果口服心服,心悅誠服,讓申訴人“心了”。如何作到,首先要有人民司法爲人民的心,就能在辦理申訴案件中憂民之所憂,急民之所急,二是用心去了解申訴人的具體情況,用心去分析案件的癥結,用心去思考調處矛盾的關鍵環節,因案制宜,找出調處糾紛的可行之策,三是盡心,在辦案中,應追問自己,我還可以爲申訴人做點什麼,也許再想一個辦法,再作一次努力,案件就能妥善處理。
總之,檢察機關作爲法律監督機關,要想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社會中實現自身應有的價值,最重要的一點,還是要立足本職,正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監督權能,在民行檢察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注重和發現和解因素,不僅應着眼於其法律監督職能,還應當着眼於促進定分止爭、化解社會矛盾,合理運用法律和政策手段,不斷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尋求化解矛盾糾紛的的最佳方式和效果。這既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發展的實踐問題,也是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發展的認識問題。而且化解社會矛盾也是法律監督所追求的目的與結果。(劉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