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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屬地管理 建立長效制度保障
爲加強對鐵路運輸檢察院工作的領導,理順屬地管理後的鐵檢管理體制,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於近日出臺了《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天津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若干管理規定》。
該《規定》是鐵檢系統移交地方後的第一個系統性、規範性管理文件,改變了以往鐵檢舊的管理模式,是鐵檢去除“企業化”的制度創新,對積極探索鐵檢管理新模式是一次大膽嘗試。解決了鐵檢移交地方後急需解決的人財物屬地管理、業務垂直管理之間的平衡問題,爲直轄市(省級)檢察機關與鐵路系統建立溝通聯繫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天津鐵檢院實行屬地管理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和天津鐵檢院就加強對鐵檢院的領導和管理工作進行充分的調研,先後到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北京鐵路局、北京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關於天津鐵路運輸檢察工作的若干管理規定》共十八條,包括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法律依據,鐵檢院的地位等內容。該《規定》的出臺,是對天津鐵檢院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和推動,有效解決了當前鐵檢工作面臨的一些深層次管理問題,爲天津鐵檢院今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