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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李慧涵 |
天津北方網訊:兒子買回了由父親售出的母親遺留房產,即將享有拆遷利益。兩個女兒看着眼紅,慫恿父親將兒子告上法庭,反口稱自己當年是揹着一家人私賣房產,要求法院確認該行爲無效。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馬裕強,今年81歲,有一子二女。其妻於1998年死亡,遺留一間平房,未立遺囑。被告是馬裕強的大兒子和大兒子的同事劉洋。2000年的一天,馬裕強過生日,劉洋應邀參加。席間,馬裕強表示想把平房賣了,湊點錢換間大房。劉洋當時有買房的想法,隨即和馬裕強一家達成共識。幾天後,劉洋掏出2萬元將房買下。馬裕強用這2萬元及三個子女湊的3萬元,在別處另購了房產。2001年夏,劉洋因工作調動要前往外地,馬裕強的大兒子將上述平房以3萬元價格買回,登記在自己名下。
2011年,聽說平房要拆遷,馬裕強的兩個女兒覺得房子原本是全家人的,現在由大哥獨享,拆遷款也變成他一人所有,心中着實不甘。在兩個女兒的“親情攻勢”下,馬裕強將大兒子告上法庭,稱自己當年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現在大兒子自行與拆遷方簽訂合同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該平房兩次買賣行爲均無效,由原告享有該平房的拆遷款。
庭審中,兩名被告拿出相關證據,證明當年交易時有多人見證,以及馬裕強現在所住房屋在當年購買時使用了劉洋購買平房付的錢。法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可。法院經審理認爲,涉訴房屋的第一次買賣行爲並非二被告進行,而是原告與被告劉洋所爲,該買賣行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履行完畢,合法有效;原告處分涉訴房屋後,其不再享有對該房屋拆遷還遷的權利;二被告再次交易的行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