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一對耄耋夫婦將房產贈與兩個女兒後,認爲女兒未盡到孝道,於是起訴要求撤銷贈與。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後認爲,房產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二原告不能證明二被告有法律規定的可撤銷贈與的行爲,故一審判決駁回了兩位老人的訴訟請求。
年近八旬的市民孔大爺和老伴趙大娘,於2011年10月與兩個女兒簽訂了一份《房產贈與合同》,自願將孔大爺名下的坐落於本市紅橋區的一間私產房贈與女兒孔玲和孔梅。同年10月25日,雙方還將該份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據孔大爺與趙大娘稱,趙大娘如今重病在身,孔大爺的退休金難以支付趙大娘的醫藥費,二人生活負擔沉重。而兩個女兒在如此情形之下也不向兩位老人支付贍養費。二老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上述《贈與合同》,以維護二人合法權益。
針對父母的訴求,大女兒孔玲辯稱,不認可父母要求撤銷贈與的理由,因爲二被告實際已經盡孝了。贈與合同可以撤銷,但要在將母親安排好的前提下,因爲現在母親病重在身,一直由二被告照顧,現支付母親的醫藥費也是出售訴爭房的錢。二女兒孔梅則稱,不同意撤銷贈與合同。首先,訴爭房屋已經出售,撤不撤贈與已無實際意義。其次,二原告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姐妹二人已經對母親盡孝。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原、被告是經協商一致訂立的《房產贈與合同》,原、被告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雙方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已經公證處合法公證。現二原告以上述理由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證實二被告有《合同法》第192條中規定的情形,故法院對原告之訴請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