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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份和平區法院共審結小額訴訟案件93件,其中判決6件,調解和撤訴87件,調撤率達93.5%,取得了較好定紛止爭的審判效果。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金錢給付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根據這一規定,本市出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明確本市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標的額爲1.75萬元以下。在和平區法院審結的93件小額訴訟案件中,以物業合同和供熱合同案件爲主,也包括符合要求的買賣合同、撫育費等案件。和平區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盡力通過調解工作化解糾紛,對於難以調解的及時作出判決,定紛止爭。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市民趙某去年在和平區一家商場購買了一雙女鞋,由於當時沒貨,趙某預付價款399元,商場承諾儘快調貨。而後工作人員又告知趙某已經斷貨可以退款,但因趙某當時參加了商場的其他優惠活動,所以僅同意返還199元。因雙方爭議不下,趙某於今年1月23日提起訴訟。由於此案符合相應條件,和平區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開庭當日即將案件審結,依法判商場返還原告購鞋款399元。統計數據顯示,該院小額訴訟案件平均審理時間在20天左右,最快的4天就能審結,充分體現了方便快捷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