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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的原國家人社部養老保險司待遇處副處長凌吉敏將自己的房屋高價出租給企業,以此方式受賄63萬餘元。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凌吉敏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處凌吉敏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凌吉敏擔任養老保險司待遇處副處長,負責對農墾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分配及監督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其房產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租賃給吉林省扶余華僑農場,以此方式收受該農場賄賂款63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後,凌吉敏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凌吉敏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一審法院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通訊員霍新丹李智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