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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區法院與區司法局共同出臺《關於規範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規定》,以進一步規範公民代理訴訟行爲,維護正常訴訟秩序。
《規定》明確了公民接受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提交的材料。除提供《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外,近親屬接受委託的,應當提供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係的書面證明材料;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其提交的推薦證明應在所在鎮司法所審查備案登記,並加蓋該司法所公章。此外,還應提供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簽名的《受委託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任何報酬的承諾書》。
《規定》同時明確,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審查方式。立案時已確定委託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進行資格審查;在審理階段委託公民代理的,由審判庭承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規定》還加大了對公民代理人訴訟活動中違法行爲的聯合查處力度。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煽動、教唆當事人或羣衆擾亂訴訟秩序及其他違法行爲的,法院在依法處理的同時,將該代理人的違法情況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反饋,禁止其今後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活動。(天津政法報 范文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