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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去年7月,和平區警方在沈陽道舊物市場抓獲多名銷售象牙制品人員。昨日,和平區人民法院分別對被告人作出宣判,認定他們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鑒於系未遂,可減輕處罰,分別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是本市首例販賣象牙制品案。
當日,警方在沈陽道舊物市場多家店鋪收繳大量尚未售出的手鐲、煙嘴、筆筒、茶葉筒、佛像、手鏈、項鏈、戒指等疑似象牙制品。據嫌疑人交代,這些制品一般是以每克10元左右進貨,然後每克加價幾元至十幾元不等來出售。相關物品經鑒定,均為象牙制品(亞洲象或非洲象)。按照國家規定,對於無法確定是否屬於一根象牙切割或雕刻成的象牙塊或象牙制品,依據重量來核定,單價為41667元/千克。上述人員中,涉案價值最少的約38.5萬元,最多的超過100萬元。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均屬『情節特別嚴重』。
和平法院審理認為,諸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明知象牙制品系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仍非法銷售,且情節特別嚴重,行為構成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鑒於非法售出的象牙制品因警方查處而未實際出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依據諸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秀傑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依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