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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發現自家產品在天津市場銷量大減,一家砂輪公司來津調查。經查,該公司發現市面上冒充其品牌的假貨充斥,於是訴訟打假。日前,市二中院經審理,依法判令被告銷售商立即停止銷售假冒“一比多”註冊商標的砂輪切割片,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00元。
廈門某砂輪公司是從事樹脂砂輪切割片生產、銷售的廠家,2003年5月28日,該公司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對“一比多”商標核發的《商標註冊證》,覈定使用商品爲第7類,即磨石(機械部件)、切削工具(包括機械刀具)、砂輪(機器用),註冊有效期自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該砂輪公司訴稱,近年來,其生產的“一比多”砂輪切割片在天津市場銷售大量減少。據其調查,主要原因是有不法廠家與商販爲了取得鉅額利潤,大量生產、銷售假冒“一比多”註冊商標的砂輪切割片,導致市場上假冒僞劣商品充斥。2012年3月31日,該砂輪公司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在河西區某五金城商店內,以15元價格購買了一盒標註商標爲“一比多”的砂輪切割片。經對該砂輪切割片的外觀、色澤、質地等方面進行鑑別,認定該切割片爲假冒“一比多”商標的產品。
據此,砂輪公司提出,其生產的“一比多”砂輪切割片在市場上有着中國超薄樹脂砂輪切割片第一品牌的美譽,而上述五金商店銷售的假冒僞劣“一比多”砂輪切割片質量低劣,在高速旋轉時容易破裂,嚴重侵犯了其商標權,爲此,砂輪公司訴至本市二中院,請求判令商店經營者牟某立即停止銷售假冒“一比多”商標的砂輪切割片;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賠償原告爲維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4115元。
訴訟中,被告牟某辯稱,她是在小販上門推銷“一比多”砂輪切割片時,進了三盒樣品,進貨價格是每盒12.5元,並不知道所售砂輪切割片是不是正品,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經審理,法院認爲,“一比多”商標已經國家商標局覈准註冊,且尚在有效期內,原告在商標註冊證載明的核定使用商品範圍內對該註冊商標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銷售了被控侵權的砂輪切割片。經原告辨認,被告所銷售的砂輪切割片的特徵與原告產品的特徵有明顯區別,系假冒產品。在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其行爲已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假冒原告商標的產品,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綜合考慮原告註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權情節和主觀過錯程度及原告爲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各項費用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確定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0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霞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