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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今年7月1日起,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將正式施行。修訂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行爲進行了規範,對派遣勞動者的權利保護做出進一步細化,並由人力社保部門依法對開展勞務派遣經營業務實行行政許可。主要有四大亮點:
一是提高了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註冊資本由原來的不少於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同時對經營場所、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提出明確要求。
二是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明確了“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三是切實維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四是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人力社保部門可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可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罰款,罰款標準由原來的“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提高到“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並吊銷勞務派遣單位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爲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人社部近日出臺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管轄、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條件、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監督檢查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範。本市人力社保部門將不斷加大勞務派遣監管力度,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規範經營、用工單位依法合理使用勞務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