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對夫婦被其所居住房屋的開發商和銷售商以強佔房屋之名告上法庭。訴訟中,被告夫婦堅稱其入住訴爭房屋是合法的,糾紛的焦點集中在了一份《房屋定購協議書》上。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駁回了開發商和銷售商要求騰房的訴求。
本市某房地產公司在河北區開發建設了一處花園小區,委托另一家置業公司銷售。2009年7月10日,市民吳某在該小區定購了一套房屋,並與開發商及銷售商共同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書》。房屋竣工後,吳某夫婦便入住該房。開發商與銷售商隨後對吳某夫婦的行為提出質疑,兩家公司表示,其與吳某夫婦沒有簽訂過正式的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有將商品房交付二人使用,二人系強行進住。兩家公司認為,吳某夫婦的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搬出訴爭房屋並將房屋恢復原狀。
被告吳某夫婦並不認可該訴求,二人辯稱,定購協議簽訂當日,銷售商收取了吳某交納的1.5萬元,並於同年9月交付了部分房款15萬元,而且,夫婦二人入住的時候,該小區已經有住戶入住,房屋已具備入住條件,二人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交納了各項費用,已經住了兩年多的時間,其間,二原告並未要求二人騰房,二原告稱2012年纔知道二人入住房屋的情況不屬實。二被告入住涉訴房屋是經過二原告同意的。
法院經審理另查明,被告吳某原系訴爭房屋開發商的員工,後離開該公司。原告銷售商收取了被告吳某交納的1.5萬元,並在票據上寫明是房款,其後,二被告又向原告銷售商交納了15萬元房款。2010年9月,吳某夫婦入住涉訴房屋。2012年2月,二原告起訴要求解除與被告吳某簽訂的《房屋定購協議書》,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為此,二原告對吳某夫婦提起了此次訴訟。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吳某就涉訴房屋簽訂了《房屋定購協議書》,該協議經判決確定其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均應按協議的約定繼續履行。二被告在2010年入住涉訴房屋至今已有兩年多的時間,二原告主張二被告系強行入住,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因原、被告雙方就涉訴房屋正在買賣過程中,雙方就房屋買賣相關事宜應進一步協商解決,在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協議書》沒有終止的情況下,二原告的訴求難以支持。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