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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銀行職員利用企業內部漏洞,假借銀行名義騙取儲戶存款。近日,經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兩名原銀行內部員工被法院判處刑罰。市檢一分院為保護廣大儲戶利益,幫助金融機構堵塞管理漏洞,杜絕違法犯罪,制發有針對性的《檢察建議》。日前,記者隨同市檢一分院公訴處女檢察官,到本市某金融機構就《檢察建議》落實整改情況進行回訪,並就檢察機關如何為本市金融機構、企業發展服務進行調研。
被告人劉某在擔任收費員期間,發現某銀行“一折一卡”業務具有使用銀行卡支取活期存折賬戶存款的功能,後其虛構能在銀行辦理內部高息存款的事實,與同伙違反規定私自為儲戶代辦“一折一卡”業務。自2004年5月至2011年7月共騙取儲戶存款5690餘萬元,給涉案銀行造成3720餘萬元的經濟損失。經一分院公訴,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劉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張某以銀行銷售高息理財產品為名,吸攬9名儲戶存款847萬元後,指使銀行櫃員辦理與儲戶活期存折關聯的銀行卡,自己用銀行卡支取現金或轉賬消費。2011年5月,張某隱瞞離職事實,以相同方法騙取7名儲戶共107萬餘元。此外,張某還利用職務便利,將兩名儲戶存折內250餘萬元存款和利息取出據為己有。經一分院公訴,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決定對張某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
隨後,市檢一分院向相關涉案單位分別制發《檢察建議》,建議銀行規范銀行卡開戶發卡業務操作程序,嚴格執行大額取款交易審查程序,對操作系統進行全面昇級,建立科學的金融業務績效考核辦法,淡化“唯數量”的考核標准,避免出現為完成存款任務而盲目發卡、高息攬存的現象。涉案單位對此高度重視,研究制定出一系列整改措施,落實到金融業務管理中。
五種情形可發檢察建議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年底下發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工作規定(試行)》,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
以下幾種情形,檢察機關可向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一、預防違法犯罪等方面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存在犯罪隱患;二、行業主管部門或主管機關需加強和改進本行業或者部門的管理監督工作;三、民間糾紛問題突出,矛盾可能激化導致惡性案件或群體性事件,需加強調解疏導工作;四、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應對有關人員或行為予以表彰或給予處分、行政處罰;五、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苗頭性、傾向性的不規范問題需改進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