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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買家交了購房定金,賣家卻不配合履行手續,買家將賣家告上法庭。依照法律,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索賠只可在“賠償違約金”和“雙倍返還定金”中二選一。最終買家選擇了“最實惠”的方案,得到十幾萬元賠償。
今年年初,李先生通過中介和陸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按照約定,李先生以90萬元價款購買陸某夫婦的房產。李先生支付2萬元定金後,一直等着陸某夫婦協助辦手續,怎料夫妻倆卻鬧起矛盾,誰也不管賣房的事了。催了幾個月仍然無果,李先生將陸某夫婦起訴,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還定金2萬元,支付違約金9萬元,並賠償中介費、貸款服務費、評估費等2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合同中約定:“甲乙雙方均應相互配合,並親自到場辦理過戶、貸款等手續,如不能按約定辦理手續,每逾期一個工作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房屋售價的1%。作爲違約金;違約方逾期十五個工作日不履行合同相關義務且經守約方催告仍不履行,則守約方有權視爲違約方根本性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支付該房屋售價的10%作爲違約金。”
法院認爲,原、被告簽訂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現因二被告間發生矛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二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綜上,一審判決,解除原、被告間的合同,二被告於判決生效後5日內返還原告定金2萬元,支付違約金9萬元,賠償中介費、評估費、貸款服務費等2萬餘元。
擊水律師事務所安剛律師解釋,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安剛介紹,房屋交易中經常會涉及定金問題。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確保合同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可在“賠償違約金”和“雙倍返還定金”中二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