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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因爲看不慣前邊一位9歲小學生的走路姿勢,23歲無所事事的小夥就教唆身邊的小弟去“懲罰”,將其打成輕傷,近日,浙江縉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3年4月2日,縉雲縣公安局接到一位家長報警,稱其兒子小華被人用石頭砸傷,流了許多血,作案者已經逃跑。
民警立即進行調查,將作案者鎖定在了小華的同學——五年級小學生小樑身上。
但不料,小樑卻哭着告訴民警:“是我大哥叫我打他的,不然他就要打我。他是個混混,我經常跟着他在外面玩。”
2012年10月後,小樑曾在學校附近拜了一位混混楊某爲大哥。
得到線索後,民警迅速在一家網吧內將其抓獲。
今年23歲的楊某,是縉雲縣新建鎮人,無正當職業,成天在外遊蕩,無所事事。時間久了,內心空虛的他便想找些刺激的事情。
“小學生好欺負,又不想自己動手。”楊某說,於是,他便利用手下的小弟經常幹一些欺負小學生的事。一天,他和小樑走在路上,由於看不順小華的走路姿勢,便教唆小樑與小華動手。
誰知,小樑撿起地上石頭就往小華身上砸去。見小華倒地不起,二人隨即逃之夭夭。
經鑑定,小華的傷爲輕傷。
縉雲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楊某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打架毆鬥,並致人輕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間接犯罪,應當以被教唆者所犯的罪行定罪量刑。且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見習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 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