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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醉酒行車期間,拉載另兩名攔車男子。途中,駕車男子與一名醉酒乘車人因路線問題發生爭執,因搶奪方向盤致汽車掉入河中。事發後,發生爭執的二人逃出車外,而另一人溺水身亡。日前,北辰區法院經審理,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駕車男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2012年1月27日21時30分,男子孫某(已判決)與被害人劉某搭乘本市北辰區中年男子周某駕駛的夏利牌黑出租車,行駛至外環線宜興埠公園附近時,孫某發現行駛方向不對,遂與周某發生口角。為讓周某停車,孫某搶奪周某手中的方向盤,導致該車衝進外環線河的冰面上。情急之下,周某與孫某迅速下車,但同車的劉某未能逃出車外,該車隨即沈入水中。周某與孫某雖進行了施救,但最終沒有救出劉某,致其溺水身亡。次日,周某即向公安機關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3.8萬元,並得到了對方諒解。
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顯示,事發當晚,孫某和劉某去參加朋友的生日宴,席間孫某喝了白酒,出來後,兩人攔乘周某駕駛的黑出租車,而當時周某也喝了酒,處於醉酒狀態。孫某與劉某上車後,孫某坐在副駕駛位置上指路,周某卻沒按他指的方向走,雙方為此爭執,便發生了上述一幕。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忽視行車安全,醉酒後仍駕駛機動車輛並搭載乘客,在乘客搶奪其機動車方向盤致被害人處於危險狀態時,被告人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被害人掉入河中後,被告人雖對其進行了施救,仍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於被告人周某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