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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臺灣男子多年前涉嫌性侵同居人的未成年女兒,甚至還因此將她視爲泄慾對象。之後東窗事發,賠償同居人600萬(新臺幣,下同)還贈屋,事後獲得原諒。不料他仍感到良心不安,年初主動向檢警自首,甚至還哭訴說“判多久我都接受!”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蕭某事後和女友分手,不但賠償600萬還贈送臺北市的一棟房屋給女方,獲得她們的諒解。只是事後蕭某仍無法原諒自己,今年初向檢方自首,他在開庭時痛哭流涕地表示,自己感到很後悔,雖然辭了工作、也賠償對方現金和房子,但至今仍感到“良心不安”。
蕭某當庭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甚至還說“不管被判多久都沒關係,我都接受!”少女的母親則對檢方說“都怪我,女兒纔會發生這種事。”並表示不願告蕭某。但因蕭某和少女發生關係的時間,是少女12至16歲時,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係是公訴罪。但檢方審酌蕭某深具悔意,且已賠償對方,女方也不願追究,將建請法院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