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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家中下水道堵塞後,要求樓下鄰居配合更換管道遭拒,遂訴至法院,除要求鄰居協助換管道外,還要其賠償全家每天在外如廁的費用。被告鄰居則堅持要該居民先支付2000元保證金再施工。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被告在原告更換下水管道時提供必要便利,同時駁回了原告其他訴求。
顧某與嶽某是上下樓的鄰居,顧某住三樓,嶽某住二樓。據顧某稱,2012年12月7日,顧某樓上四樓住戶因公用下水道堵塞聘請房管站施工隊進行疏通,當工程進行到一半時嶽某房屋內的下水主管道發生堵塞,鋸開該管道中段時發現管道被沙子、水泥等非正常使用物品堵塞得只剩核桃仁般大小孔洞。施工隊說沒法再疏通了,必須換管子。二樓住戶嶽某當時同意更換管道,但之後又反悔了。顧某多次找到嶽某,要求其協助更換未果。顧某認爲,嶽某阻撓、妨礙顧某施工,使顧某家中廁所無法正常使用,顧某一家三口只能去公共廁所,嚴重侵害了顧某的正當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岳某在其住所衛生間提供必要便利,供顧某進行全部下水管道更換作業;要求嶽某道歉;要求嶽某賠償自2012年12月10日起四個月的損失,按每人每天1元計算。
庭審中,被告嶽某辯稱,雖然三樓公用下水道內徑只有六十毫米,但畢竟通水了,而且至今沒有影響大家使用。如果顧某堅持要更換管道,被告同意配合,但前提是顧某要支付2000元保證金以防止施工中損害其設施而無人賠償,並對之前房管站施工隊將被告衛生間內踩壞的馬桶蓋進行賠償或更換,否則不同意協助;對於顧某其他訴請亦不同意。
根據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原告爲排除生活妨礙而更換下水管道並無不當之處。原告需要更換的下水管道位於被告房屋的衛生間內,被告作爲相鄰一方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原、被告作爲鄰里之間應當互幫互助、互相理解、和睦共處,被告以原告交納保證金作爲協助前提的抗辯理由於法無據。現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必要便利供其進行下水管道更換作業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原、被告對於更換管道未能達成一致系雙方不能妥善處理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道歉的主張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因本案中原告財產並無實際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求亦不予支持。關於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賠償損壞的馬桶蓋一節,因與本案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可另案主張。綜上,法院一審判決當原告對其衛生間下水管道進行更換作業時,被告應在更換下水管道的房屋內提供必要便利。(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