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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徵房產稅要達到什麼目的
既然無法像輿論所希望的那樣達到抑制房價的目的,那麼開徵房產稅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其實,在我國,房產稅並不是一個新稅種。早在1986年,我國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這個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餘值計算繳納,稅率爲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爲12%。
在當時的環境下,房產稅並未覆蓋居民住宅。這個暫行條例將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列入免徵房產稅的範圍。從那時起,房產稅在我國基本上就是面向經營性房產。
不過,1998年房改之後,我國房地產市場迅速發展起來,房價大幅攀升,地方政府通過賣地賺得盆滿鉢滿,土地財政開始成爲地方發展的一個越來越突出的問題。
不同機構的統計都顯示,賣地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佔比越來越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曾引用過一組數據,1999年~2012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總額接近15萬億元,年均超過1萬億元。其中,2011年土地出讓收入佔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高達60%以上。
“我國對居民持有的住房沒有開徵房產稅。但由於城市土地國有,政府在土地供應環節處於壟斷地位,地方政府獲得了高額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張俊偉說,但城市對土地出讓金收入的高度依賴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比如推高房價、產生房地產泡沫、導致經濟扭曲等。可以說,伴隨着房價的持續快速上漲,土地財政的弊端已充分暴露了出來。開徵房產稅,是重構地方政府收入體系,爲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夯實基礎的一個重要手段。
這也就是說,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是重提房產稅的重要原因。北京中原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告訴記者,地方政府都嚴重依賴土地財政,但一個現實的問題是土地越來越少,當有一天土地賣完了,地方政府該怎麼辦?用房產稅來取代土地財政是現實的選擇,雖然從目前來看,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
有關征收房產稅的意義和目的,賈康曾經寫過一篇長文來論述。他認爲,開徵房產稅是必然的選擇。我國稅制結構中直接稅比重偏低成爲突出的問題。間接稅在全部稅收中佔比近70%,帶來的問題是,愈是低收入階層,實際的稅收痛苦程度越高。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沒有成型的地方稅體系。地方沒有大宗穩定的主體稅源和收入支柱,不得已就要搞出很多隱性負債,還必然特別看重土地批租,在某一任期之內把土地交易環節的收入一次性拿足,儘可能解決在位者任期之內出政績的需要。
賈康認爲,如果開徵房產稅,將會產生四個方面的正面效應:第一是增加中國直接稅的比重而降低中低端收入者的稅收痛苦程度。第二是爲解決中國地方稅體系不成型的問題而提供地方層面的支柱稅種。第三是促使已實施的房地產調控新政體現其應有的“治本”水準。第四是優化收入和財產的再分配以抑制“兩極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