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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稅制改革需要新思路
對於是否應該開徵房產稅,學界、業界一直都存在激烈爭論。
實際上,早在2004年,國務院就曾經組織過房產持有環節稅收的討論,相關部門在10個地方推行了數年的物業稅基模擬評估和試點。但這些空轉的試點究竟是什麼狀況?至今未有官方消息披露。
不過,房產稅的推進並未停止。2011年1月28日,重慶、上海開始試點房產稅。但兩個城市實現的房產稅收入非常少,公衆預期的效果並沒有達到。對房產稅是否需要擴大試點的爭論多次出現。
儘管爭論激烈,但爭論雙方都認爲,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應該進行改革。在我國,房地產行業附着了大量稅費,從拿地、建設到出售、再交易,每個環節都有着各種名目的稅費,比如契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等。
國內一家大型房地產企業的老總告訴記者,房地產業涉及的稅種有五六十項,每年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加起來有1萬多億元。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告訴記者,世界範圍內,減稅是大趨勢。“從實際來看,房地產行業的稅負已經不低了,這些稅負都轉嫁給了買房人,高房價本身就包含了這些稅負。如果在這個背景下額外增加一個房產稅,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意味着稅負的進一步加重。”
從重慶、上海房產稅的試點來看,房產稅是額外增加的一項稅負,兩個城市都沒有在房產交易環節的稅收上做減法。某一線城市地稅局的負責人表示,房產稅目前的定位還不是特別明朗。如果定位於調控房價,已經有多個國家的實踐證明不成功。如果定位於收入功能,也就是說通過這個稅種讓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籌集資金,那就需要廣稅基,將大多數住房納入徵稅範圍,並且普遍徵稅。如果定位於調節財富分配,着眼點就應該是存量,在徵稅對象方面就應關注多套和大面積的、高檔的住房。
“從近期目標看,房產稅的功能定位可能只是調節功能,也就是針對多套住房者徵稅。”該負責人表示,要讓房產稅成爲地方政府的主要資金來源,就需要普遍徵稅,全面覆蓋。但目前缺乏相應的基礎,也缺乏廣泛的社會認同。我國的房價收入比非常高,很多家庭用了全部的積蓄加上貸款才能夠買得起住房,如果再徵收房產稅,心理上是難以接受的,也沒有付稅能力。此外也缺乏徵管能力,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徵管能力看,幾乎難以實現有效徵管。
另一個現實的難點在於,個人住房信息聯網一直處在霧裏看花的階段。現有的系統究竟覆蓋了多少比例的住房?是不是所有人的所有住房都被統計在冊?如果沒有這個數據的支撐,房產稅的開徵從何談起?
“我們的房產稅改革方案和推進思路需要完善。”張俊偉說,我國政府集土地所有者和社會管理者兩種身份於一身。在居民承受能力既定的條件下,如果政府爲了獲得更多的土地出讓收入而擡高地價和房價,必然會削弱徵收房產稅的基礎。要在房價明顯偏高的背景下開徵房產稅,只能提高豁免納稅的門檻,把房產稅限定在投資類住房上。但這樣一來,房產稅的主要功能就由爲基層政府籌集公共資金演變成調節收入分配。
在張俊偉看來,與其如此,不如構建新型的城市公共收入體系。這包括:履行保障中低收入羣體居住權的承諾,通過穩定社會預期構建起平衡“土地財政”負面效應的對衝機制;加強土地出讓金使用管理,把地租性收入更多地轉到改善中低收入羣體生活水平上來,轉到改善公共服務質量上來;對居民非必要住房開徵房產稅,拓寬城市收入的基礎;允許地方政府發債,推動城市政府收入體系的平穩過渡。
本報北京9月5日電